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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

        2022-01-24 14:47:13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的指导意见

        商国际发〔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协定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实施RCEP,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二、总体目标

        通过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将把握RCEP发展机遇与各地方发展战略紧密对接,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企业以RCEP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扩大国际合作,提升质量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重点任务

        (一)利用好协定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推动贸易投资高质量发展。

        1. 促进货物贸易发展。鼓励企业用好成员国降税承诺,结合各成员降税承诺和产业特点,推动扩大服装、鞋、箱包、玩具、家具、电子产品、机械装备、汽车零件、摩托车、化纤、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进口,支持日用消费品、医药、康复设备和养老护理设备等进口。(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确保优惠原产地规则发挥实效。进一步加强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和签证职能管理,探索与RCEP成员国共同推动原产地电子联网建设,扩大自助打印证书适用国别范围,提升签证智能化水平,提高签证准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鼓励企业用好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及时帮助进出口企业沟通解决享惠受阻问题。(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高标准实施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规则。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统一纳入“单一窗口”受理,最大限度实现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方口岸管理部门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积极推进与RCEP成员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有条件的口岸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在满足必要条件下争取实行6小时内放行的便利措施。(海关总署、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国际合作。加强与RCEP成员国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推动国际动植物疫情监测合作,探索认可成员国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做好对采信机构实施目录管理工作,为RCEP框架下互认打好基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提高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水平。落实好协定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推动制造业研发、管理咨询、养老服务、专业设计等服务承诺逐一落地。开展服务具体承诺表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换,按照协定承诺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尽早完成。为区域内各国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商业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家属的跨境流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履行好协定投资负面清单承诺,确保开放措施落地到位。推动完善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落实好“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的部署,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开放。(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提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提高对外投资质量效益。推动企业参与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引导对外投资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推广使用电子证照。高质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提高合作区与国内园区协同发展水平。加强对外投资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RCEP知识产权规则,为着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商业秘密等提供高水平保护。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打击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的有效衔接。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维权援助。按照RCEP规定推动加入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高水平履行电子商务规则。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全球化经营,完善仓储、物流、支付等全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各综合试验区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发展。鼓励引导多元主体投入建设海外仓。积极发展“丝路电商”,与更多RCEP成员国开展电子商务务实合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制造业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10. 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结合RCEP实施,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开展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强化资源、技术、装备支撑。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鼓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设备更新和新产品规模化应用。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结合RCEP实施,推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广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对外贸易质量效益。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强化协同发展、集成服务、互联互通。以质量提升加强我国在RCEP区域中的市场参与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高端产业链合作和制造业项目合作,培育多元化全球供应链网络。充分发挥我国产业和市场优势,在RCEP区域内积极推动企业围绕共同关心的产业链供应链环节开展紧密合作,促进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术交流,进一步推动高端产业链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加强绿色产业链合作,推动建立绿色制造国际伙伴关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健全产业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密切关注区域市场深度开放引发的贸易风险,发挥多主体协同作用,加强预警监测和法律服务。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推动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提升标准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14. 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化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对接国际标准,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增加国家标准有效供给,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5. 加大对适用的国际标准的采标力度,提升转化率。聚焦RCEP成员国重点贸易领域需求,积极开展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分析和关键技术指标比对,提出采用国际标准重点领域,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根据RCEP区域内标准协调的需要,对国家采标标准立项申报项目实施审评快速程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和对接力度,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关键领域国际标准制订。鼓励我国标准化专家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检测机构加强与RCEP成员国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利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与RCEP成员国建立的标准化合作机制或签署的标准化合作协议搭建平台。(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动标准协调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开展RCEP成员国标准化体系及合格评定程序研究,促进标准协调、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支持合格评定机构结合区位优势,与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并建立灵活高效的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模式。积极开展RCEP标准化协调推进关键技术研究,及时汇总发布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调整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政策体系。

        18. 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的金融服务质效。结合RCEP实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对外贸领域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信保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提高人民币结算对贸易投资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帮助市场主体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持续优化政策安排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人民币交易、投资、避险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负责)

        (五)因地制宜用好RCEP规则,提升营商环境。

        20. 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地方要严格实施与RCEP强制性义务对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以RCEP鼓励性义务作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抓手,不断提高地方治理能力。充分发挥RCEP作用,提升贸易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区域内资金、人才。地方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优势,就高质量实施RCEP探索经验,在本省(区、市)辖区内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示范区,带动提升本省(区、市)整体实施协定的效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结合地方优势和特点抢抓机遇。强化地方政府服务功能,深入细致研究当地产业优势和RCEP国别市场机遇,指导企业开拓RCEP成员国市场,重点推动优势产品出口。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支持企业完善重点市场营销渠道。培育建立地方营销服务平台,构建国际物流供应链服务保障体系,提升物流水平。鼓励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加强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帮助中西部等地区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积极发挥当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产业园等在承接产业转移中的作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特别是加大加工贸易承接力度。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通过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重要枢纽,拓展面向RCEP成员国的经贸合作服务功能。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修订鼓励类产业范围,规范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申报程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RCEP的叠加效应。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方案和政策措施,深入研究RCEP规则条款及缔约方市场准入承诺,推动在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制造业等方面更快发展。实施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商务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继续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边境口岸通行能力。加快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签署,扩大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品种。优化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流程。鼓励边境地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促进边贸电商市场融合发展,为边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等优质服务,培育面向国内外的边境地区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各有关部门、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深入做好面向企业的配套服务。

        26. 建立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服务企业的功能,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规则,就RCEP提供咨询服务,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等服务支撑。鼓励地方积极开展自贸协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努力为企业提供优惠关税政策、原产地证书申领、通关便利化、服务投资咨询、商事仲裁解决、商业保理等自贸伙伴贸易投资一站式解决方案。(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对企业在海外的服务功能。在RCEP区域的中国驻外经商机构要加大对当地中资企业用好协定的支持力度,鼓励当地中资企业商(协)会充分发挥提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服务等方面作用,为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咨询帮助。(商务部负责)

        28. 增强展会等平台对贸易投资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平台服务企业的作用,扩大面向RCEP国家的贸易投资促进和推广,鼓励相关地方利用现有展会活动,更好带动与RCEP国家的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技术交流。(商务部负责)

        29. 持续做好宣传培训。建设解读RCEP规则和指导实际操作的专家队伍。通过相关部门自主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微企业的培训力度,结合各地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培训,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对RCEP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商务部、财政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强RCEP实施效果跟踪。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各方面诉求,加强地方和产业对RCEP实施工作的参与。及时查找、分析和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实施方法,提升企业利用RCEP的便利性,用足用好优惠措施。(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做好RCEP实施相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联动、央地协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RCEP实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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