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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函〔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及特点,并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以下简称定义)的相关要求,对2012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对统计指标名称进行了规范。按照定义要求,将对外直接投资构成中的“股本”调整为“股权”,“利润再投资”调整为“收益再投资”,“其他投资”调整为“债务工具”。
二、将“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表拆分为“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和“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 表(FDIN5表),并将“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中相关指标及内容根据定义进行了调整。
三、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的“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 年报表(FDIN4表)。
四、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最终返程投资到中国内地企业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年报表(FDIN7表)。
五、增加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情况的年报表(FDIN10表)和月报表(FDIY6表)。
六、增加按投资方式分组的对外直接投资月报表(FDIY2表)。
七、将“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的统计对象由全部境外企业调整为中方控股50%以上的境外企业。
八、将“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表(FDI金融Y1表、FDI金融Y2表)的报告期由季度调整为月度。
九、根据基准定义,将“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表(FDIY1表)中实现直接投资的方式由“新设、收购、股权置换”调整为“新设、并购、增资、财务重组”,同时加入“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成员企业的直接投资”;在“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表(FDIY3表)中增加“并购后中方所占股权金额”指标。
十、对国家(地区)的统计界定作如下修改: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首个投资目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如果直接投资的首个流入国家(地区)是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需将下一个有实体境外企业(有雇员、办公室)存在的国家(地区)作为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但当下属实体企业是中国大陆企业时,应将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作为首个投资目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十一、在统计原则的界定中增加了分支机构的界定。
十二、取消了附录中“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增加国家统计局2012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附录五)。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29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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