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
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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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总部 |
新加坡办公室 |
地址: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电话:+4122 338 8247,或 +41 800 888 549 传真:+4122 740 3700,或 +41 800 888 550 |
地址:Maxwell Chambers, 32 Maxwell Road #02-02, Singapore 069115 电话:+65 6225 2129 传真:+65 6225 3568 |
简介:
■ 仲裁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WIPO 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WIPO Arbitration Rules)
■ 受理纠纷范围:
世界范围内任何私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而不仅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
■ 受理条件:
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并提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submission agreement)。
■ 仲裁裁决的效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成员国境内强制执行。
■ 中立人员数据库(WIPO List of Neutrals):
该数据库中共有全球1500多个擅长纠纷解决和具备知识产权纠纷专业知识的中立人员,包括仲裁员、调解员和专家等,仲裁中心需要指定仲裁员时,将从此数据库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定。仲裁中心一般不会仅向纠纷一方建议仲裁员人选。
■ 在线案件管理系统(WIPO Electronic Case Facility,WIPO ECAF):
纠纷当事人可以在提交仲裁申请前或之后的任何时候达成协议,向仲裁中心申请使用 WIPO ECAF 在线提交案件文件、进行案件进度查询等。
程序:
仲裁程序 |
快速仲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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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 |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阐明纠纷性质和所涉权利性质,同时可以提交仲裁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30 天内提交仲裁答辩书,同时可以提交答辩陈述书(statement of defense)。 提交方式:邮件(arbiter.mail@wipo.int)、快递、传真,推荐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必须提交仲裁陈述书,被申请人也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20 天内提交仲裁答辩书和答辩陈述书。 其他同仲裁程序。 |
2/确定 |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仲裁庭人数、仲裁员选定以及仲裁期限等事项,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由 1 名仲裁员独任裁决,但根据情况也可以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独任裁决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3 名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选定 1 名仲裁员,然后由共同选定的 2 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将被收到仲裁中心发出的仲裁员候选人名单,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规则选定候选人,否则将被视为同意名单中的候选人。 仲裁中心可以在名单中邀请仲裁员,适当情况下也可能直接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在启动程序未提交仲裁陈述书或答辩陈述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确定仲裁员的通知后 30 日内提交,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或确定仲裁员的通知(两者中较晚者)30 日内提交。 |
快速仲裁一般实行独任仲裁,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的,仲裁中心将直接指定独任仲裁员。 |
3/准备 |
仲裁员确定后 30 日内,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一般应举行准备会议,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安排后续程序。 仲裁可以在双方约定的任何地方、以任何语言、依据任何法律进行。仲裁不在日内瓦举行的,仲裁中心还能协助当事人在日内瓦以外的其他地方安排会见地点。 |
仲裁员确定后 15 日内,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一般应举行准备会议,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安排后续程序。 其他同仲裁程序。 |
4/审理 |
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案件标的采取临时措施、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据、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家等。 仲裁审理一般仅进行书面审理,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开庭审理。 仲裁程序应在被申请人答辩陈述书送达之日或确定仲裁员之日(两者中较晚者)起 9 个月内终结,否则仲裁庭应向仲裁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并在仲裁程序终结前定期提交情况说明。 |
如果开庭审理,则听审应在被申请人答辩书、答辩陈述书送达后 30 日内开始,除非特殊情况,听审时间不得超过 3 日。 仲裁程序应在被申请人答辩书、答辩陈述书送达之日或确定仲裁员之日(两者中较晚者)起 3 个月内终结,否则仲裁庭应向仲裁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并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定期提交情况说明。 其他同仲裁程序。 |
5/裁决 |
最终裁决应在仲裁程序结束后 3 个月内作出,否则仲裁庭应向仲裁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并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定期提交情况说明。 | 最终裁决应在仲裁程序结束后 1 个月内作出,否则仲裁庭应向仲裁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并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定期提交情况说明。 |
费用:
费用类型 |
标的额 |
快速仲裁 |
仲裁 |
登记费 |
任何数额 |
1,000 美元 |
2,000 美元 |
管理费 |
≤ 250 万美元 |
1,000 美元 |
2,000 美元 |
25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 |
5,000 美元 |
10,000 美元 |
|
> 1000 万美元 |
5,000 美元 +[>1000 万美元部分的 0.05%,但不超过 1.5 万美元] |
10,000 美元 +[>1000 万美元部分的 0.05%,但不超过 2.5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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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费用 |
≤ 250 万美元 |
20,000 美元 |
仲裁中心、当事人以及仲裁员协商确定 建议费率:每小时 300-600 美元 |
25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 |
40,000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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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万美元 |
仲裁中心、当事人以及仲裁员协商确定 |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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