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育种者权利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旨在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了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1991年3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会议一致通过了该公约的1991年文本,对育种者权益或者植物新品种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该文本于1998年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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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法语简称UPOV)。 我国已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并成为UPOV成员国,但目前未加入1991年文本。 |
■ UPOV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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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
■ 育种者
根据UPOV公约 1991 年文本,育种者指培育或发现并开发了一个品种的人、该人员的雇主,或者上述两类人员的继承人。
■ 品种
品种,是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该植物群可以:1、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征来确定;2、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且,3、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
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 |
当品种符合下列条件时将授予育种者权利:
1、新颖性
如果在提交育种者权利申请书时,相关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没有出于利用该品种的目的、没有超过一定的时间阶段被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则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时间限制为:
(1)在提交申请书的缔约方领土上,距该提交日未超过 1 年;
(2)在提交申请书的缔约方以外的领土上,距该提交日未超过 4 年,或在树木或藤本的情况下未超过 6 年。
2、特异性
如果一个品种在申请书登记之时显然有别于已知的任何其他品种,则这个品种应被认为是特异的。
3、一致性
从一个品种繁殖的特点,预期它可能出现变异的情况下,如果其有关特性表现得足够整齐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
4、稳定性
经过反复繁殖,如果一个品种的有关特性保持不变,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的每个周期末尾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则该品种就应被认为是稳定的。
育种者权利 |
■ 育种者权利的适用范围
除了例外情况,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下列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
1、生产或繁殖;
2、为繁殖而进行的种子处理;
3、提供销售;
4、售出或其他市场销售;
5、出口;
6、进口;
7、用于上述 1 至 6 项目的的原种制作。
育种者权利不适用于:
1、私人的非商业性活动;
2、试验性活动;
3、为培育其他品种的活动。
■ 育种者权利用尽
已由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在有关缔约方领土内出售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育种者权利均不适用,除非这类活动:
1、涉及该品种的进一步繁殖;或
2、涉及能使该品种繁殖的材料出口到一个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种的国家,但出口材料用于最终消费的情况不在此例。
■ 育种者权利期限
权利期限应自授予育种者权利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对于树木和藤本植物应不少于 25 年。
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的区别 |
UPOV公约1991年文本比1978年文本更严格地保护育种者的权利。如1978年的文本允许农民保留种子再次播种,自繁自种和自由交换(虽没有明确写明),1991年的文本却严格地限制农民这种特权,将育种者的权利延伸至收获的材料。1991年文本还将育种者的权利扩大到禁止侵权品种进口。在强调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同时,UPOV公约对育种者的权利也有所限制,如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或者为了推广新品种,可以不经过育种者同意而使用、繁殖其新品种。
1978 年文本 | 1991 年文本 | |
1、保护方式 | ||
联盟各成员国可通过授予专门保护权或专利权,承认本公约规定的育种者的权利。但是,对这两种保护方式在本国法律上都予认可的联盟成员,对一个和同一个植物属或种,仅提供其中一种保护方式。 |
可以采用双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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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保护的属和种数量 | ||
每个联盟成员国自本公约在其领土生效之日起,应至少对5个属或种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随后,每个联盟成员国于自本公约在其领土生效之日起的以下期限内,应对更多的属或种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1)3年内至少有 10 个属或种; (2)6年内至少有 18 个属或种; (3)8年内至少有 24 个属或种。 |
已加入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的缔约方,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最迟5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 直接加入 91 文本的缔约方,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至少适用于 15 个植物属和种;最迟自上述之日起至 10 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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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保护的权利及保护的范围 | ||
授予育种者权利的作用是在对受保护品种的诸如有性或无性繁殖材料之类的进行下列处理时,应事先征得育种者同意: (1)以商业销售为目的之生产; (2)提供出售; (3)市场销售。 |
除了例外情况,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下列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 (1)生产或繁殖; (2)为繁殖而进行的种子处理; (3)提供销售; (4)售出或其他市场销售; (5)出口; (6)进口; (7)用于上述(1)至(6)项目的的原种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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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的期限 | ||
育种者所得权利有一定期限。自授予保护权之日起,保护期限不少于 15 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包括其根茎,保护期为 18 年。 |
育种者权利的授予应有固定期限。该期限应自授予育种者权利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对于树木和藤本植物,该期限应自所述之日起不少于 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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