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 |
官方语言:白俄罗斯语、俄语 |
地理位置:东欧 |
一、法律体系简介
白俄罗斯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法律和辅助立法。白俄罗斯法律有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劳动法、家庭法、土地法、金融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处罚执行法等。总统颁布的法令和告示,依照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的决定以及各部委的立法、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议会、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立法是辅助立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议会是白俄罗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由共和国院(上院)和代表院(下院)组成。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事务机关和公共法律保护组织(白俄罗斯消费者协会,白俄罗斯律师联盟)等。
白俄罗斯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系统主要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构成。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禁设立特别法院。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法规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民事、刑事、行政、经济以及军事案件。普通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州级法院、市(区)法院、各州和明斯克市经济法院。
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不仅有权监督一般机关及个人遵守执行法律的情况,还享有专门的监督权。在组织结构上分三级:总检察院、州检察院和区(市)检察院。另外还设有军事检察院、交通运输检察院和环境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其级别相当于州级检察院或区级检察院。
二、宪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2004年10月17日)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于1994年通过。1996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1996年11月24日全民公决通过总统提出的宪法修正案,11月27日生效。2004年10月17日全民公决决定取消宪法第81条关于总统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宪法规定: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确定全民公决、解散议会、确定各级议会选举、任命政府总理(须经议会下院批准)、任免所有副总理以下政府成员、任免所有司法机构、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领导人、决定政府辞职等;在总统出缺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理暂行总统职权。
白俄罗斯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制度的原则
>第二部分:个人、社会和国家
>第三部分:选举制度、公投
>第四部分:总统、议会、政府、法院
>第五部分:地方政府和自治
>第六部分:检察官办公室、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七部分: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金融和信贷制度
>第八部分:宪法的适用
>第九部分:最后条款和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该数据库由白俄罗斯国家法律信息中心运营,提供部分白俄罗斯立法的英文版,主要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投资政策和商业外贸法案。该数据库中的法案英文版由白俄罗斯工商会、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翻译成英文,但不保证其为官方译文。法案可直接按类别检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白俄罗斯民法》(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白俄罗斯外贸国家管理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State Regulation of Foreign Trade Activities)
《白俄罗斯外贸经营管理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Order of Performing and Control over Foreign Trade Operations)
《白俄罗斯公司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economic companies)
《白俄罗斯投资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Investments)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白俄罗斯部分。
四、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联合国专门机构* | |||||
1.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 9. |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 ||
2.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 | 10. | 世界旅游组织(UNWTO) | ||
3. | 国际劳工组织(ILO) | 11. | 万国邮政联盟(UPU) | ||
4.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 12. | 世界银行(WBG) | ||
5. | 国际海事组织(IMO) | 13. | 世界卫生组织(WHO) | ||
6. | 国际电信联盟(ITU) | 1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
7.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 15. | 世界气象组织(WMO) | ||
8.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UNFAO) | ||||
*标注“”为白俄罗斯加入的联合国下属国际组织。中国已加入全部15个国际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