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 |
官方语言:柬埔寨语(又称高棉语) |
地理位置:中南半岛南部 |
一、法律体系简介
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不太健全和完善,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门法。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金边政权时期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在法律适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冲突、混乱的局面。
国会是柬埔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法案须经国会、参议院、宪法理事会逐级审议通过,最后呈国王签署生效。司法权由司法机构独立行使。柬司法体系分为三级,即:各省市的初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的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的高级法院。无经济法庭等专业法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
二、宪法
柬埔寨宪法(英语,版本日期:1999年)
柬埔寨现行宪法1993年9月21日经柬制宪会议通过,由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宪法规定,柬埔寨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多党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
《柬埔寨宪法》目录:
>第一章 主权
>第二章 国王
>第三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制度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国民议会
>第八章 参议院
>第九章 国民议会大会和参议院
>第十章 政府
>第十一章 司法
>第十二章 宪法委员会
>第十三章 行政机关
>第十四章 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五章 宪法效力、修订和修正
>第十六章 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柬埔寨概况,内容包括柬埔寨在农业、种植植物、环境、渔业、食品与营养、林业、土地和土壤、牲畜、海洋、水资源、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国家政策、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并提供法规下载。
国际劳工组织以分类方式提供了柬埔寨的立法状况,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一般劳动和就业法;教育、职业指导与培训;职业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障;经济和社会政策等方面的法规,并提供法规的在线及下载版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柬埔寨立法,内容包括柬埔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要立法、实施细则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柬埔寨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法规文本主要是高棉语,还提供了部分法规英文译本,可在线浏览或下载,也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四、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联合国专门机构* | |||||
1.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 9. |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 ||
2.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 | 10. | 世界旅游组织(UNWTO) | ||
3. | 国际劳工组织(ILO) | 11. | 万国邮政联盟(UPU) | ||
4.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 12. | 世界银行(WBG) | ||
5. | 国际海事组织(IMO) | 13. | 世界卫生组织(WHO) | ||
6. | 国际电信联盟(ITU) | 1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
7.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 15. | 世界气象组织(WMO) | ||
8.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UNFAO) | ||||
*标注“”为柬埔寨加入的联合国下属国际组织。中国已加入全部15个国际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