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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和商务部服务业工作会议的要求,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民族文化和独特技艺的老字号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对全国老字号现状进行普查,开展“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老字号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扶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的品牌和文化优势。
商务部外贸发展局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中华老字号”标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期限
2006年6月6日起,2006年6月27日17:00止。(邮寄稿件以邮戳时间为准)
二、标识设计要求
“中华老字号”标识,应满足政府颁牌、长期悬挂的需要,满足企业在有关宣传材料、产品包装上印刷使用的需要,既要体现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又要与艺术性高度统一,同时便于复制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计方案须附有设计图案和创意的文字说明。设计作品必须是纸质和电子格式的彩色文稿;电子文稿应符合分辨率大于800*600,JPG格式;需含标准稿、单色稿(黑白稿)、反白稿、纯文字(中英文)、纯图形、文字与图形组合(中英文)等一套完整的设计稿,纸质文稿应大于或等于A4纸张。“中华老字号”的英文为:China Time-honored Brand。
(二)标识释义简练概括,寓意深刻,能被全球华人自然接受,不会产生明显歧义;能被世界各国各地区各民族所欣赏,不会产生明显的抵制、反感甚至抗议。标识设计图案、文字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标识设计要具有中华民族风格和国际化特点,便于国内外消费者和相关机构知晓识别。“中华老字号”标识尽可能实现“古老而又年轻,经典而又时尚,传统而又现代”的立意。
(四)标识整体形象推陈出新,视觉冲击力强,富有艺术表现形式,可成为证明“中华老字号”悠久历史的载体和标志;体现其历史悠久的文化底蕴,诚信至上、精益求精、童叟无欺的经营理念,尽可能多地吸纳采用中华民族传统艺术形式。
(五)标识要能历久弥新,便于与其他标志、载体组合使用,便于制作。标识要拥有再创作的空间,通过再创作可以应用于各种表现方式和不同载体,便于相关载体的生产、加工;载体的大小、形式、材质均不影响标识的整体美感和表现力(例如:不同尺寸背景图板;用于金属制品、布制品和纸制品等)。
(六)可对标识进行平面或立体表现形式的复制,可广泛应用到与之相关的所有宣传活动,如证书、奖牌、晚会背景等形式;同时方便企业在其他资料中自行制作、印刷,进行自我宣传,利于商务部对其进行开发、使用或采取保护措施。
三、评选方式
(一)由外贸发展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投稿作品进行评选,评出入围作品6套。
(二)外贸发展局将上述入围作品送商务部,由商务部确定一套中选标识设计方案。
(三)标识设计方案确定后,中选作品和入围作品名单将通过商务部网站(外贸发展局子站)公示后公布。
(四)外贸发展局将发给入围作品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个人所得税自理)。
四、征稿须知
(一)面向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征集标识设计作品。
(二)应征的机构或个人在递交作品时,应附下列信息:作品名称;对作品设计主题的简单释义;作者情况简介(以个人名义呈递作品的应注明所在单位、职务、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递交设计作品的应注明单位名称、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联系人。
(三)着作权问题
应征设计作品必须保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着作权。作者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永远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应征作品一经采用,其版权归外贸发展局所有,并且可应用到相应的各种形式宣传品上。应征作者一次性、不可撤消、无条件地将其对作品着作权全部转让给外贸发展局。
(四)请应征作者自留底稿,所有应征作品概不退还。
(五)商务部外贸发展局保留对该通知的最终解释权。
五、作品提交要求
(一)应征作者在提交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已签字(盖章)报名表及承诺书,未填写报名表、承诺书或上述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其应征作品不予受理。
(二)应征作者应在规定的作品征集时限内递交作品、报名表和征稿承诺书,逾期不予受理。
(三)应征作品正面不得出现任何可显示作者身份的标记,否则作品失去参评资格。
(四)提交标识设计方案不需交纳任何费用,作者自行承担参加投稿的相关费用。
(五)作品提交地点
商务部外贸发展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420室,邮编:100747 (请在投稿信封正面注明:应征稿件)
(六)联系人:
孙广鑫
电 话:(010)85226419
传 真:(010)85226454
电子邮箱:guangxin_sun@yahoo.com.cn
徐海涛
电 话:(010)85226420
传 真:(010)85226470
电子邮箱:haitao-xumail@263.net
附件1:报名表
附件2:承诺书
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二〇〇六年 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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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政策法规栏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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