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22号)规定,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人、企业实际控制权、企业灭失,以及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商务部备案。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网,网址为http://zhlzh.bjjial.com)启用后,相关备案工作转由在线方式开展。近期,一些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来函来电就备案工作进行咨询,特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中华老字号网,在信息变更备案栏目如实填写变更事项,并按后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提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用户手册》,下同)。企业在提交信息变更备案申请前,需按原认定情况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备案申请提交后,如有需要可与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联系方式可登录中华老字号网后查询。
(二)省级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申请后,按照后述要求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关材料),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书面审批后,在系统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填写经办人、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及办公电话等联系方式。有关审批单请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
(三)备案公告。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在复核并经司领导书面批准同意后,在中华老字号网“中华老字号变更公告”栏目公开发布,并依此及此前的认定文件、证书等一并作为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凭证。如需书面文件,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就变更备案事项向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下同)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一)变更申请。简单说明信息变更申请内容,详细说明信息变更的理由和应履行的行政管理程序(包括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及必要的审批程序)完成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实际控制权人、注册商标的,需出具由原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传真至商务部。
(二)证明材料。以电子版(扫描件)形式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商标注册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文件等。
(三)其他材料。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且原企业仍存续经营的,请在营业执照外补充提供原企业与新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性文件(如相关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
三、审核要求
(一)延续性审核。企业相关信息变更后,其主营业务应保持对原有业务的延续,企业扩大后的经营范围应与原业务保持必要的相关性。对延续原有业务但经营范围变化较大的企业,应做出不在其他非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中华老字号”名义的承诺。原则上不新增注册商标,对确有必要的需证明该商标的代表性和历史传承。
(二)唯一性审核。企业相关信息变更后,应确保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排他性。新设立企业应与原企业(仍存续经营的)在经营范围上严格区分,原企业应做出不经营相关或相似业务、不以同一注册商标样式对外宣传的承诺,以免对社会公众认知造成混淆。
(三)一致性审核。企业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时,应确保相关的工商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审批等程序已完成,且与变更申请内容一致。原有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或注册地址可提供商标局出具的受理文件。
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流通发展司联系。
特此说明。
商务部传真:010-85093767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