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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俄罗

        Республика Беларусь

        版权保

          1993年2月5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保护发明、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第一部法律获得通过。1996年5月16日,版权及相关权法获得通过。如今,白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系统由多级立法和相关机构组成。

          白俄罗斯的法律法规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可为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保护。

          白俄罗斯现行的《版权和相关权法》于2011年4月27日通过,对源自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的版权以及源自表演、录制、广播或有线广播机构播放节目的相关权(或邻接权)做出了规定。

        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立法,国家知识产权中心(NCIP)对作者、其他版权及相关权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和保障。集体管理中心(CMC)是NCIP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履行知识产权集体管理职能。

          网站:belgospatent.by

          地址:220034, г. Минск, ул. Козлова, 20

          电话:+375 17 294 85 03,294 12 59,310 58 30

          传真:+375 17 285 26 05,290 44 13

          Email:cku.dept@belgospatent.by

          CMC负责与作者、其他权利人、用户和外国组织就集体管理达成集体管理协议,进行集体管理,收集和分配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集体管理作品的报酬;对集体管理问题进行信息公开和解释,并为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提供咨询服务;审查有关侵犯版权或相关权的申诉,并在既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措施制止此类侵权行为。

        版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白俄罗斯《版权和相关权法》:

          1.版权保护的范围应覆盖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创作活动的结果,无论其目的、内容、价值以及对其进行展现的方式或形式如何。

          2.版权应保护以任何客观形式存在的已披露和未披露作品,其形式包括:

           书面形式,如手稿、打字文本、乐谱等;

           口头形式,如公开朗诵、公开表演等;

           (机械、磁性、数字、光学的)声音或视频记录;

           图像,如绘画、素描、地图、规划图、设计图、视频截图、照片等;

           三维形式,如雕塑、模型、三维设计(mockup)、结构等;

           电子形式,如数字或其他形式。

          3.作品的版权独立于对表达作品的实物的所有权。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他人获得转让、持有、使用实物的权利,不意味着权利人将任何版权转让给该表达作品的实物的所有人。

          4.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文字作品,如书籍、手册、文章等;

           戏剧或音乐剧作品、舞蹈和哑剧作品,以及其他脚本的作品;

           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视听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幻灯片等;

           美术作品,如雕塑、绘画、平面艺术、雕版艺术作品等;

           应用艺术与设计作品;

           建筑作品、市政工程及景观开发等;

           摄影作品,包括通过类似于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地图、规划图、草图、插图,以及与地理、地图和其他学科相关的塑料作品;

           计算机程序;

           科学作品,如专着、文章、报告、讲义、论文和建筑文档(construction documentation)等;

           其他作品,包括衍生作品和翻译作品。

          5.不受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官方文件,如法规、法院判决、其他行政文件等,以及此类文件的官方译文;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象征(国旗、国徽、国歌);国家颁发的命令、奖章;国家发行的纸币、邮票;以及官方的纹章、符号等,如各行政区及不同政府部门所使用的标志、徽章;

           未知作者的民间艺术作品。

          除上述各项外,版权不保护思想、方法、过程、系统、方式、概念、原则、发现、事实,即使他们在作品中被表达、呈现、解释或实施。

        版权及相关权的保护期

          根据白俄罗斯《版权和相关权法》:

          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如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受到保护,且不受时间限制。

          2.作品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50年,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3.匿名作品或使用假名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为该作品完成之日起50年。如果在50年内其作者同意对外公开该作品,则保护期为该作品被首次合法披露后50年。

          4.合作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最晚去世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50年。

          5.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受到保护,且不受时间限制。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权在其首次进行表演、首次录制其表演、首次广播或有线播放其表演起50年后终止。

          6.录制者对其录音的专有权在该录音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后终止;如果未被发表,则在该录音录制完成之日起50年后终止。

          7.广播组织对其节目信号的专有权,在其首次播放该节目之日起50年后终止。

          上述各项中,以法律事件发生后下一年的1月1日,作为相关期限计时的起点。

          目前,NCIP在以下领域对白俄罗斯境内的版权经济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

           在戏剧表演曲目和其他公共音乐会与娱乐活动的曲目中使用版权作品;

           复制、进口、传播以录音形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包括公共广播、闭路播放(重播)以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

           在表演和其他戏剧、娱乐表演中,公开展示美术、应用艺术和设计作品。

          NCIP还有权分配特许权使用费并向作者支付报酬,根据与各自组织的合同,重新编辑或重新发布国外的科学论文和文章。

          迄今为止,已有超过5000名白俄罗斯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直接将其版权财产权交由NCIP的管理。根据与外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协议,NCIP代表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世界不同国家的100多万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更多内容,可参见NCIP官方网站

        项目 版权使用费(单位:基本值)

        音乐作品在交响乐、声乐交响乐、室内乐和民乐音乐会中公开表演

        音乐会门票收入的10%

        音乐作品在不属于前一项指定类型的音乐会中公开表演

        音乐会门票收入的5%

        音乐作品由表演者在室内或开放区域免费为公众表演,例如音乐节

        由音乐会的观众人数决定:

        少于500人,5个基本值

        500-1000人,7个基本值

        1000-3000人,10个基本值

        3000-5000人,15个基本值

        多于5000人,20个基本值

        但是,不得少于表演者报酬的7%

        作为电视节目的一部分,通过空中或电缆传输音乐作品,其制作和发行由作品使用一方执行

        作品使用方通过收费、广告和其他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制作、播放节目所获得的赞助费收入的1%;

        作者当月的报酬不得低于10个基本值

        作为广播节目的一部分,通过空中或电缆传输音乐作品,其制作和发行由作品使用一方执行

        作品使用方通过收费、广告和其他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制作、播放节目所获得的赞助费收入的1%;

        作者当月的报酬具体取决于其音乐作品占总播出时长的比例,不得低于以下基本值:

        小于10%,10个基本值

        10%-25%,20个基本值

        25%-50%,30个基本值

        大于50%,50个基本值

          更多项目及收费标准,参见NCIP官方网站

          白俄罗斯基本值(Базовая величина)逐年修订,2020年1月1日起,1基本值等于27.00白俄罗斯卢布。2016年7月1日,白俄罗斯发行新版卢布,历年基本值调整表格可参见白俄罗斯银行网站

        您是否有问题需要咨询?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使用网站在线咨询,或者拨打法律咨询电话010-67800025,67800249。如需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息,请使用服务机构名录进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