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白俄罗斯《版权和相关权法》:
1.版权保护的范围应覆盖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创作活动的结果,无论其目的、内容、价值以及对其进行展现的方式或形式如何。
2.版权应保护以任何客观形式存在的已披露和未披露作品,其形式包括:
● 书面形式,如手稿、打字文本、乐谱等;
● 口头形式,如公开朗诵、公开表演等;
● (机械、磁性、数字、光学的)声音或视频记录;
● 图像,如绘画、素描、地图、规划图、设计图、视频截图、照片等;
● 三维形式,如雕塑、模型、三维设计(mockup)、结构等;
● 电子形式,如数字或其他形式。
3.作品的版权独立于对表达作品的实物的所有权。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他人获得转让、持有、使用实物的权利,不意味着权利人将任何版权转让给该表达作品的实物的所有人。
4.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 文字作品,如书籍、手册、文章等;
● 戏剧或音乐剧作品、舞蹈和哑剧作品,以及其他脚本的作品;
● 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 视听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幻灯片等;
● 美术作品,如雕塑、绘画、平面艺术、雕版艺术作品等;
● 应用艺术与设计作品;
● 建筑作品、市政工程及景观开发等;
● 摄影作品,包括通过类似于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 地图、规划图、草图、插图,以及与地理、地图和其他学科相关的塑料作品;
● 计算机程序;
● 科学作品,如专着、文章、报告、讲义、论文和建筑文档(construction documentation)等;
● 其他作品,包括衍生作品和翻译作品。
5.不受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 官方文件,如法规、法院判决、其他行政文件等,以及此类文件的官方译文;
●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象征(国旗、国徽、国歌);国家颁发的命令、奖章;国家发行的纸币、邮票;以及官方的纹章、符号等,如各行政区及不同政府部门所使用的标志、徽章;
● 未知作者的民间艺术作品。
除上述各项外,版权不保护思想、方法、过程、系统、方式、概念、原则、发现、事实,即使他们在作品中被表达、呈现、解释或实施。
版权及相关权的保护期
根据白俄罗斯《版权和相关权法》:
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如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受到保护,且不受时间限制。
2.作品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50年,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3.匿名作品或使用假名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为该作品完成之日起50年。如果在50年内其作者同意对外公开该作品,则保护期为该作品被首次合法披露后50年。
4.合作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最晚去世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50年。
5.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受到保护,且不受时间限制。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权在其首次进行表演、首次录制其表演、首次广播或有线播放其表演起50年后终止。
6.录制者对其录音的专有权在该录音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后终止;如果未被发表,则在该录音录制完成之日起50年后终止。
7.广播组织对其节目信号的专有权,在其首次播放该节目之日起50年后终止。
上述各项中,以法律事件发生后下一年的1月1日,作为相关期限计时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