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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 士

        Schweizerische Eidgenossenschaft

        司法救

          瑞士是由26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虽然民法和刑法的立法权属于联邦,但长期以来相关诉讼一直由各州负责。直至2010年底,联邦和各州都执行自己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法。2000年,司法改革在瑞士获得通过,联邦政府获得了民事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权。2011年起,全国统一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法生效,但各州仍然负责法院的组织工作,因此各州法院今天仍具有多样性。

          在行政法领域,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自己的议事规则。

        瑞士法院体系

          1.民事诉讼

          除专利纠纷一审由联邦专利法院管辖外,一般知识产权纠纷的初审由各州民事法院管辖。瑞士的民事法院层级如下图:

           调解机构(Die Schlichtungsbehörde)

          在瑞士,除了离婚诉讼等特例外,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一般先要进行调解,以便尽可能在诉讼前解决纠纷。根据各州的规定,调解程序由和平法官(Friedensrichter)、调解员或民事一审法院法官负责,他们也可对经济价值不大的纠纷作出裁定。

           民事一审法院(Das erstinstanzliche Gericht)

          瑞士各州对一审法院的称谓有所不同,例如 Bezirksgericht、Amtsgericht、Kreisgericht 等,均为负责初审的司法机关。民事一审法院负责审理有关财产、义务、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民事二审法院(Das zweitinstanzliche Gericht)

          民事二审法院是州一级的高等法院,各州对其称谓也不相同,例如 Kanton Kantonsgericht、Obergericht、Cour de justice 等。二审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但是有关竞争法和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仅由州一级法院管辖,因此民事二审法院实际是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

           联邦专利法院(Das Bundespatentgericht)

          联邦专利法院位于圣加仑(St. Gallen),2012年1月1日开始工作,对专利无效诉讼、假冒专利、专利许可纠纷和诉前临时救济措施具有专属管辖权,并负责此类案件的执行。针对前述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如不服联邦专利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刑事诉讼

          针对犯罪的刑事调查由瑞士警察和检察机关开展。某些情况下,轻罪可由检查机关直接定罪。如果罪行较为严重,检察机关将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瑞士的刑事法院层级如下图:

          如果检察官提出起诉书,被告必须出庭。对一审判决,可向上一级法院可以提出申诉(Beschwerde)或上诉(Berufung)。

           联邦刑事法院(Das Bundesstrafgericht)

          联邦刑事法院负责审理由联邦管辖的刑事案件,如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洗钱罪、非法提供信息罪、叛国罪、爆炸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3.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审理对政府机构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瑞士每个州仅设一家行政法院,但目前有些州将行政法院与二审法院合并。瑞士的行政法院层级如下图:

          4.专门法院

          对于某些领域的纠纷案件,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特殊法院或法庭进行审理,如联邦专利法院、某些州设立的商业法庭,以及刑事诉讼中审理与欺诈或伪造文件有关的经济犯罪法庭等。

          更多内容,可参见瑞士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提供的《通往联邦最高法院——瑞士法院组织体系概览》手册。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官方网站:www.bger.ch

         电话:+21 3189 111(洛桑)
             +41 4193 555(卢塞恩)

         E-mail:direktion@bger.ch

        专利

          根据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专利民事救济措施包括:

           禁令救济(Klage auf Unterlassung oder Beseitigung)

          如其专利权受侵犯或受威胁,权利人有权申请禁令或申请救济。(第72条
          无论许可是否备案,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可根据第72条要求救济。(第75条

           损害赔偿(Klage auf Schadenersatz)

          如故意或过失实施第66条规定的行为,应根据《责任法》的规定向受损害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73条
          无论许可是否备案,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可根据第73条提出损害赔偿;所有被许可人都可参与根据第73条提起的诉讼,并要求赔偿。(第75条

           宣告性诉讼(Klage auf Feststellung)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宣告性诉讼,就是否存在某一情形或法律关系获得宣告判决,特别是:
          1.某项专利是否有效;
          2.被告实施了第66条所述的行为;
          3.原告未实施第66条所述的行为;
          4.根据某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专利不可对原告强制执行;
          5.就两项特定专利,第36条规定的授予许可的要求是否被满足;
          6.原告做出的发明,是某项特定的专利申请中的主题,还是某个专利的主题;
          7.违反双重保护禁令(das Verbot des Doppelschutzes)的某个特定专利已经失效。(第74条

           诉前临时措施(Vorsorgliche Massnahmen)

          如果希望采取预防性措施,可向法院要求:
          1.采取措施保护证据、维持现状或暂时执行禁令和处理索赔;
          2.提供有关:
           (1)被申诉的非法使用方式,
           (2)被申诉的非法产品及用于非法生产的工具
          的准确清单(Beschreibung);或者
          3.扣押上述物品。
          如果一方要求法院提供清单,需要提供可使法院相信其某项权利遭到侵犯或者存在被侵权可能的证明。(第77条

        外观设计

          根据瑞士《联邦外观设计保护法》,外观设计民事救济措施包括:

           宣告性诉讼(Feststellungsklage)

          如果需要证明合法权益,可要求法院依据《联邦外观设计保护法》证明一项权利或一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第33条

           外观设计权转让之诉(Abtretungsklage)

          任何人主张对外观设计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可以以权利持有人为被告提起外观设计权转让之诉;如权利持有人善意使用其权利,应在外观设计公开后的2年内提起转让之诉。(第34条

           给付执行之诉(Leistungsklage)

          任何人的权利受侵犯或受威胁,均有权申请法院判定禁止侵权、对侵权损害进行救济、要求被告指明其持有的违法生产产品的来源和数量及已投入市场的数量和目的地。(第35条

           民事程序中的没收(Einziehung im Zivilverfahren)

          法院有权判令没收用于非法生产产品及其用于他相关目的的工具和资料。(第36条

           诉前临时措施(Vorsorgliche Massnahmen)

          包括保全证据、确定非法生产产品的来源、维持现有状态、临时执行禁令和处理索赔。(第38条

           公布判决(Veröffentlichung des Urteils)

          应胜诉方请求,法院可以下令公布判决,而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法院决定公布的形式和内容。(第39条

        商标

          根据瑞士《联邦商标和原产地标记保护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民事救济措施包括:

           宣告性诉讼(Feststellungsklage)

          如果需要证明合法权益,可要求法院依据《商标法》证明一项权利或一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第52条

           商标权转让之诉(Klage auf Übertragung der Marke)

          被告抢注他人商标,原告可以提起商标权转让之诉,而不用进行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该权利的除斥期间为2年,自商标注册公开之日起算;或在《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情形下,自权利人撤回其同意之日起算。(第53条

           给付执行之诉(Leistungsklage)

          任何人的商标或原产地标记受损害,有权向法院申请禁令(紧急情况下),要求停止侵权,或要求被告提供其持有的非法粘贴有商标、原产地标记的产品的来源和数量等信息,并说明顾客的范围和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第55条

           民事程序中的没收(Einziehung im Zivilverfahren)

          法院可以判决没收非法粘贴商标或原产地标记的产品或主要用于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工具和其他资料。(第57条

           诉前临时措施(Vorsorgliche Massnahmen)

          包括证据保全,确定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来源、维持现有状态、临时执行禁令和处理索赔。(第59条

           公布判决(Veröffentlichung des Urteils)

          应胜诉方请求,法院可以下令公布判决,而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法院决定公布的形式和内容。(第60条

        版权

          根据瑞士《联邦版权和相关权法》(以下简称《版权法》),版权民事救济措施包括:

           宣告性诉讼(Feststellungsklage)

          如果需要证明合法权益,可要求法院依据《版权法》证明一项权利或一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第61条

           给付执行之诉(Leistungsklage)

          如其权利受侵犯或受威胁,任何人均有权申请法院禁止侵权行为、判令停止侵权、要求被告指明其持有的违法生产产品的来源和数量及已投入市场的数量和目的地。(第62条

           民事程序中的没收(Einziehung im Zivilverfahren)

          法院有权判令没收、销毁非法生产的产品、设备或其他物件。前款不适用于已建造的建筑作品。(第63条

           诉前临时措施(Vorsorgliche Massnahmen)

          包括保全证据、确定非法生产和流通产品的来源、维持现有状态、临时执行禁令和处理索赔。(第65条

           公布判决(Veröffentlichung des Urteils)

          应胜诉方请求,法院可以下令公布判决,而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法院决定公布的形式和内容。(第66条

        inpi

          一般情况下,如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被侵犯且侵权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刑事条款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者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专利

          根据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

           故意实施第66条规定的行为,如受害方提起自诉,则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诉讼时效为 6 个月,自知道犯罪者身份之日起算;如侵权行为人为职业惯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第81条

           如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处以10万瑞士瑞郎以下罚金。(第81a条

           故意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处以罚金。(第82条

        外观设计

          根据瑞士《联邦外观设计保护法》:

           故意实施第41条规定的行为侵犯外观设计权,如受害方提起自诉,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职业惯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第41条

           法院有权没收或销毁非法生产的产品、设备、部件等。(第44条

        商标

          根据瑞士《联邦商标和原产地标记保护法》:

           故意实施第61条规定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如受害方提起自诉,则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如侵权行为人为职业惯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第61条

           欺诈使用商标,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62条

           故意违反商标使用章程使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拒绝说明其持有的违法使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产品来源的,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63条

           故意使用不正确的原产地标记,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职业惯犯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第64条

           故意违反使用生产者身份标志,处以 2 万瑞郎罚款。(第65条

           根据《瑞士刑法第69条,法院有权下令没收违法贴有商标或原产地标记的产品。(第68条

        版权

          根据瑞士《联邦版权和相关权法》:

           故意或过失实施第67条规定的侵犯版权的行为,如受害方提起自诉,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职业惯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第67条

           故意不说明法律要求说明的来源,处以罚金。(第68条

           故意或过失实施第69条规定的行为侵犯邻接权的,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69条

           故意或过失实施第69a条规定的行为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或权利管理信息的,处以罚金。(第69a条

           未经授权主张由联邦根据第40条监管使用的版权或邻接权,处以罚金。(第70条

           针对监管机关或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可向联邦行政法院申诉。(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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