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根据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专利民事救济措施包括:
● 禁令救济(Klage auf Unterlassung oder Beseitigung)
如其专利权受侵犯或受威胁,权利人有权申请禁令或申请救济。(第72条)
无论许可是否备案,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可根据第72条要求救济。(第75条)
● 损害赔偿(Klage auf Schadenersatz)
如故意或过失实施第66条规定的行为,应根据《责任法》的规定向受损害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73条)
无论许可是否备案,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可根据第73条提出损害赔偿;所有被许可人都可参与根据第73条提起的诉讼,并要求赔偿。(第75条)
● 宣告性诉讼(Klage auf Feststellung)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宣告性诉讼,就是否存在某一情形或法律关系获得宣告判决,特别是:
1.某项专利是否有效;
2.被告实施了第66条所述的行为;
3.原告未实施第66条所述的行为;
4.根据某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专利不可对原告强制执行;
5.就两项特定专利,第36条规定的授予许可的要求是否被满足;
6.原告做出的发明,是某项特定的专利申请中的主题,还是某个专利的主题;
7.违反双重保护禁令(das Verbot des Doppelschutzes)的某个特定专利已经失效。(第74条)
● 诉前临时措施(Vorsorgliche Massnahmen)
如果希望采取预防性措施,可向法院要求:
1.采取措施保护证据、维持现状或暂时执行禁令和处理索赔;
2.提供有关:
(1)被申诉的非法使用方式,
(2)被申诉的非法产品及用于非法生产的工具
的准确清单(Beschreibung);或者
3.扣押上述物品。
如果一方要求法院提供清单,需要提供可使法院相信其某项权利遭到侵犯或者存在被侵权可能的证明。(第77条)
外观设计
根据瑞士《联邦外观设计保护法》,外观设计民事救济措施包括:
● 宣告性诉讼(Feststellungsklage)
如果需要证明合法权益,可要求法院依据《联邦外观设计保护法》证明一项权利或一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第33条)
● 外观设计权转让之诉(Abtretungsklage)
任何人主张对外观设计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可以以权利持有人为被告提起外观设计权转让之诉;如权利持有人善意使用其权利,应在外观设计公开后的2年内提起转让之诉。(第34条)
● 给付执行之诉(Leistungsklage)
任何人的权利受侵犯或受威胁,均有权申请法院判定禁止侵权、对侵权损害进行救济、要求被告指明其持有的违法生产产品的来源和数量及已投入市场的数量和目的地。(第35条)
● 民事程序中的没收(Einziehung im Zivilverfahren)
法院有权判令没收用于非法生产产品及其用于他相关目的的工具和资料。(第36条)
● 诉前临时措施(Vorsorgliche Massnahmen)
包括保全证据、确定非法生产产品的来源、维持现有状态、临时执行禁令和处理索赔。(第38条)
● 公布判决(Veröffentlichung des Urteils)
应胜诉方请求,法院可以下令公布判决,而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法院决定公布的形式和内容。(第39条)
商标
根据瑞士《联邦商标和原产地标记保护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民事救济措施包括:
● 宣告性诉讼(Feststellungsklage)
如果需要证明合法权益,可要求法院依据《商标法》证明一项权利或一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第52条)
● 商标权转让之诉(Klage auf Übertragung der Marke)
被告抢注他人商标,原告可以提起商标权转让之诉,而不用进行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该权利的除斥期间为2年,自商标注册公开之日起算;或在《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情形下,自权利人撤回其同意之日起算。(第53条)
● 给付执行之诉(Leistungsklage)
任何人的商标或原产地标记受损害,有权向法院申请禁令(紧急情况下),要求停止侵权,或要求被告提供其持有的非法粘贴有商标、原产地标记的产品的来源和数量等信息,并说明顾客的范围和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第55条)
● 民事程序中的没收(Einziehung im Zivilverfahren)
法院可以判决没收非法粘贴商标或原产地标记的产品或主要用于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工具和其他资料。(第57条)
● 诉前临时措施(Vorsorgliche Massnahmen)
包括证据保全,确定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来源、维持现有状态、临时执行禁令和处理索赔。(第59条)
● 公布判决(Veröffentlichung des Urteils)
应胜诉方请求,法院可以下令公布判决,而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法院决定公布的形式和内容。(第60条)
版权
根据瑞士《联邦版权和相关权法》(以下简称《版权法》),版权民事救济措施包括:
● 宣告性诉讼(Feststellungsklage)
如果需要证明合法权益,可要求法院依据《版权法》证明一项权利或一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第61条)
● 给付执行之诉(Leistungsklage)
如其权利受侵犯或受威胁,任何人均有权申请法院禁止侵权行为、判令停止侵权、要求被告指明其持有的违法生产产品的来源和数量及已投入市场的数量和目的地。(第62条)
● 民事程序中的没收(Einziehung im Zivilverfahren)
法院有权判令没收、销毁非法生产的产品、设备或其他物件。前款不适用于已建造的建筑作品。(第63条)
● 诉前临时措施(Vorsorgliche Massnahmen)
包括保全证据、确定非法生产和流通产品的来源、维持现有状态、临时执行禁令和处理索赔。(第65条)
● 公布判决(Veröffentlichung des Urteils)
应胜诉方请求,法院可以下令公布判决,而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法院决定公布的形式和内容。(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