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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埃 及

        جمهوريّة مصرالعربيّة

        版权保

          埃及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版权国际公约的成员方,其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于2002年6月3日生效,该法首次在埃及提出保护邻接权,并引入了民俗(national folklore)等新的概念。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60条,埃及对版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年。但是,该法第148条还规定,对于非阿拉伯语文字作品的作者或者翻译者,如果在其作品被发表后的3年之内未将作品翻译为阿拉伯语版本,那么其作品的版权及翻译权将进入公有领域。

        埃及最高文化委员会

          隶属于文化部的埃及最高文化委员会(Supreme Council of Culture,SCC),负责受理埃及的版权登记事宜。

         网站:scc.gov.eg

         电话:+202 27353749

         传真:+202 27358084

         Email:scc@scc.gov.eg

         地址:1 Gabalaya st., - Elgerzera - Cairo - Egypt

        版权保护的客体

          根据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作品指任何原创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产品,无论其类型、表达方式、创作的意义或目的如何。该法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给予保护,特别是:

           书籍、手册、文章、公告和其他书面作品;

           计算机程序

           数据库,无论是否可由计算机读取;

           录制的讲座、演讲、布道和任何其他口头作品;

           戏剧、音乐剧和哑剧;

           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视听作品;

           建筑作品;

           绘画作品、雕塑、石印、纺织品印刷和任何其他类似的美术作品;

           摄影及类似作品;

           应用和造型艺术品;

           与地理、地形或建筑设计有关的插图,地图,草图和三维作品;

           不影响原作版权保护的衍生作品。

        不受版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41条,版权不保护想法、程序、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发现和数据,即使此类内容被表达、描述、说明或包含在一部作品中。

          此外,以下内容不受版权保护:

           官方文件,无论其来源或使用何种语言,如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国际公约、法院判决、仲裁员裁决和具有司法效力的行政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当前事件的实事新闻。

          但是,对上述内容的汇编如果具有原创性和价值,则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对民俗的特殊规定

          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中还对民俗(national folklore)进行了定义,它指由反映埃及起源或发展的传统民间遗产的独特元素组成的任何表达形式,特别是:

           口头表达,如民间故事、诗歌、谜语,以及其他民间传说;

           音乐表达,如带有音乐的民间歌曲;

           动作表达,如民间舞蹈、戏剧、艺术形式和仪式;

           有形表达,如绘画、雕刻、雕塑、陶器、木制品、马赛克、金属器具、珠宝、手工编织袋、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和建筑形式。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42条,民俗应属于公有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应行使作者的经济和精神权利,并保护和支持这种民间艺术。

        版权权利

          根据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43条,作者及其继承人应享有永久不受约束和不可剥夺的精神权利,包括:

           首次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要求作者身份的权利;

           阻止其认为是歪曲或损害作品的任何修改的权利。翻译过程中的修改不应视为侵权,除非译员未指明删除或更改,或者这些原因否损害了作者的声誉和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43条规定,作者及其继承人享有授权或阻止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作品的专有权,特别是通过复制、广播、转播、公开表演、公开播放、翻译、改编、租赁、出借或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通过电脑、互联网、信息网络、通信网络和其他手段。

          但该法条规定,租赁计算机程序的专有权仅适用于主要租赁企业;专有权不适用于租赁视听作品,因为此类拷贝的流转不会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

          此外,作者及其继承人对作品原件的任何处理拥有控制权。

        版权保护期

          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之日起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所有作者的有生之年及最后一位作者去世之日起50年。

          版权权利人为法人的,自作品发表之日或第一次向公众公开之日(以在先时间为准)起50年。

          在作者去世后发布的作品,或者作者以匿名或笔名发表的作品,保护限为作品首次公布或向公众公开之日(以在先时间为准)起50年。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公布或向公众公开之日(以在先时间为准)起25年。

          表演者经济权利保护期为表演或录制之日起50年;音制作者经济权利保护期为录音制品制作或公布之日(以在先时间为准)起50年;广播组织经济权利保护期为节目首次播出之日起20年。

          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48条还规定,对于非阿拉伯语文字作品的作者或者翻译者,如果在其作品被发表后的3年之内未将作品翻译为阿拉伯语版本,那么其作品的版权及翻译权将进入公有领域。

          根据SCC网站提供的信息,版权权利人可在该委员会的版权管理办公室存放其书面作品。

        存放书面作品

           作品存放请求书中的内容必须用阿拉伯语清晰填写。

           与管理部门的所有手续,例如存放作品或者获取作品的真实副本,只能由版权权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执行。

           对于以阿拉伯语以外的语言书写的作品,除附有2份阿拉伯语翻译版本以及经认可的翻译机构认的证外,还应附上作品所使用语言的2份副本。

           取得书面作品的存放证明的费用为每张证书200埃及磅。

        办公时间及地点

          申请时间为每天上午9:30至下午2:00,周五和周六除外。

          地址:4 شارع المساحة - الدقى الرقم البريدى (12612) الأورمان

          电话:37497155(7485599 - 7486957 - 158)

          更多内容,可参见SCC网站

        您是否有问题需要咨询?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使用网站在线咨询,或者拨打法律咨询电话010-67800025,67800249。如需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息,请使用服务机构名录进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