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知识产权中规定了着作权、着作权之邻接权和数据库权,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着作权之邻接权因传播作品而由传播者享有,数据库权自创作完成时产生,皆无需政府机关授权、注册。
保护对象
着作权
● 文学、艺术及科学书籍、手册及其他文字作品;
● 报告、讲演、布道词、辩护词及其他类似作品;
● 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
● 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固定其表演的舞蹈、马戏、哑剧;
● 配词或不配词的音乐作品;
● 有声或无声的电影作品及其他由连续画面组成的作品,统称视听作品;
● 绘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拓印作品;
● 装帧及版式作品;
● 摄影作品及借助与摄影相类似的技术完成的作品;
● 实用艺术作品;
● 插图、地图;
● 与地理、地形、建筑及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立体作品;
● 软件,包括软件开发设计过程中的有关文档;
● 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其产品外形的工业,由其是服装业、裘皮业、内衣业、刺绣业、帽业、鞋业、手套业、皮革业,非常新颖或用于高档服饰特别面料的生产、床上用品与靴的制作以及家具布艺的制作,均视为季节性服饰工业;
● 改编作品、汇编作品。
邻接权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 表演者权利;
● 视听传播企业权利。
数据库制作者权
保护内容
着作权
● 人身权,即作者对自己的姓名、作者身份及作品享有受尊重的权利,包括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收回权*。
*收回权,指即便作品的使用权已转让,甚至该转让作品已经出版,作者对受让人仍享有追悔或收回的权利。但是软件着作权人的收回权受一定限制。
● 财产权,包括以下权利:
- 复制权,是指以一切方式将作品固定在物质上以便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 向公众传播权,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如公开朗诵、音乐演奏、戏剧表演、远程传送等)将作品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 追续权,指平面和立体作品作者对作品原件首次转让后(如过是作者直接转让,应在首次转让作品3年后)再次在艺术品市场上销售所取得的价款(售价超过1万欧元)享有不可撤销的分享权。
除上述权利外,《知识产权法典》还规定了未经作者、权利所有人或权利继受人的同意,通过任何技术或手段翻译、改编、改动、整理或复制其作品属于非法;未经软件作者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出租)将软件的一个或数个复制件有偿或无偿投放市场。
邻接权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指未经发起并负责首次录制一段声音或一组画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不得复制、销售、交换或出租录音录像制品以供公众之需。
● 表演者权利,即表演、演唱、朗诵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演出、演奏文学艺术作品或杂耍、马戏、木偶戏之人,但是不包括依行业惯例认为的辅助演员,享有对其姓名、表演者身份与表演受尊重以及未经其许可不得固定、复制及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视听传播企业权利,指未经视听传播企业许可,不得复制、销售、交换或出租以供公众之需、远程播放及在需支付入场费的公共场所向公众传播视听传播企业的节目。
数据库制作者权
● 数据库制作者权,指制作者享有禁止提取、再次使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
保护期
● 人身权的保护期:永久。
● 财产权的保护期:
- 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70年;合作作品为最后一位作者死后70年;视听作品为剧本作者、对白作者、专为电影使用而创作的曲作者、歌词作者、主要导演中最后死亡之人死后70 年,截止第70年12月31日。
- 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为发表之次年起70年,截止第70年12月31日。
● 邻接权的保护期:为表演、录音录像、节目播放之日后50年,截止第50年12月31日。
● 数据库制作者权的保护期:自数据库制作完成后15年,截止第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