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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脱维

        Latvijas Republika

        专利保

          与我国不同,拉脱维亚《专利法》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拉脱维亚专利是授予发明的权利。发明可以是一种新产品、新方法,或者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改进。

          专利一旦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拉脱维亚境内利用该专利。

          拉脱维亚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最长20年,从第5年开始需要交纳维护费。

        拉脱维亚专利局

          拉脱维亚专利局(Patentu valde,LRPV)由司法部部长直接监督管理,具有工业产权领域的法定权力。该局的职能包括:

          1.执行工业产权领域的公共政策;

          2.履行对拉脱维亚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国家工业产权局的职能;

          3.记录与保存工业产权的记录,并提供其他工业产权服务;

          4.提高国家和社会对工业产权保护的认识。

          网站:www.lrpv.gov.lv

          电话:+371 6709 9600

          传真:+371 6709 9650

          地址:Citadeles iela 7/70, Rīga, LV-1010, Latvija

          Email:valde@lrpv.gov.lv

        发明的定义

          根据拉脱维亚法律,发明指能够实际应用的技术创新的结果,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发明可以是设备、过程、物质或生物材料。

        不受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拉脱维亚《专利法》第9条及第10条,以下各项不能获得专利: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美学方案;

           智力活动、商业、游戏以及计算机程序的计划、规则和技术;

           提供信息的方法;

           该发明的利用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但不授予专利的决定应仅基于立法、监管或行政措施中的实际规定;

           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手术和诊断方法,但在这类方法中应用的设备、物质或混合物除外;

           植物或动物品种,或获取植物或动物品种的基本生物学方法;

           克隆人类、改变生殖细胞中人类的遗传特性以及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方法;

           用于改变动物的遗传特性的方法(此类方法使动物遭受痛苦却对人类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益处),以及由此类方法生产的动物;

           对处于不同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及其中某一元素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

        专利授权的条件

          1.新颖性

          如果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该发明应被视为新颖的。

          现有技术,包括在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公开的任何知识。

          2.创造性

          相对于现有技术,如果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应被视为具有创造性。

          技术人员指在其技术领域内具备知识且了解当前技术水平的合格人员。

          3.可用于工业生产

          如果发明可以在工业、农业或其他经济领域中制造或使用,则认为该发明可用于工业生产。

          应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手术和诊断方法不被认为是工业应用,但在这类方法中应用的设备、物质或混合物除外。

        专利保护期

          拉脱维亚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在拉脱维亚,如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境内已提交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的12个月内又在拉脱维亚提出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

          在拉脱维亚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第一,通过专利PCT国际申请或者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申请欧洲专利,并使该欧洲专利在拉脱维亚生效;第二,通过专利PCT国际申请或者直接向LRPV申请获得拉脱维亚专利。

        直接向LRPV申请拉脱维亚专利的程序

          1.申请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与申请有关的所有备案和信函均应使用拉脱维亚语。如果申请在申请日以其他语言提交,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交拉脱维亚语译文,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提交专利申请时所需的内容包括:

          (1)申请表

          (2)发明的描述

          发明的描述必须清晰、完整,使该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施。发明不得违反科学有效的自然法则。
          发明的描述应包括以下部分:
           发明的名称(与申请中相同);
           发明涉及的技术领域的指示,对申请人已知的现有技术的简要分析,其可能与对该发明的理解和专业知识相关;
           技术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简明陈述;
           附图列表,附图中有简要说明(例如侧视图,横截面等),且附图与该发明相关;
           对该发明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的详细描述;
           可能的工业用途类型,要实现的积极效果。

          (3)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定义了寻求专利保护的主题以及使用技术特征保护本发明的程度。权利要求应明确、措辞简短、合理,可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

          (4)附图(如有)

          (5)摘要

          摘要最多不超过150个单词,内容应包括:
           发明涉及的技术领域的指示;
           简要而精确地描述反映该发明构思的技术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酌情参考附图;
           表明本发明的主要用途。
          该概述可包括数学或化学式,或者附带能最佳描述该发明主题的附图。

          收到至少以下几项材料后,LRPV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备案并确定备案日期(申请日):(1)申请表;(2)能够识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和联系信息;(3)包含对该发明的描述或对现有技术分析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后1个月内支付申请费,并向LRPV提供付款证明,否则申请被视为未提交。

          如果申请中包含10项以上权利要求,则从第11项开始,LRPV将对每项权利要求加收费用(附加费)。该费用需在申请日后一个月内支付,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可在收到LRPV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如果仍未支付权利要求费,相关权利要求将被视为未提交。

          2.形式审查(Patenta pieteikuma formālo prasību pārbaude)

          根据拉脱维亚法规,LRPV应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

           发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发明是否是一种治疗或诊断方法;

           发明的描述是否足够清楚、完整,以使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发明是否不违反科学有效的自然法则;

           申请是否只包含一项发明或一个统一的发明构思;

           申请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修改或分案。

          但是,LRPV不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进行审查。

          专利申请不符合或者部分不符合规定的,LRPV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修改LRPV所提出的缺陷并提交意见。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LRPV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3.公开

          除非专利申请被撤回,LRPV将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对其予以公开。之后,任何人都有权利在LRPV查阅该专利的申请材料,并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获得申请材料的副本。

          4.实质审查(Patenta pieteikuma izskatīšana pēc būtības)

          根据拉脱维亚《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LRPV在实质审查中将检查发明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第8条)、是否属于可受到专利保护的客体(第9条、第10条)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第30条、第31条、第36条)等,但是仍不得对发明的新颖性(第5条)和创造性(第7条)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上述各项的要求,LRPV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人将有3个月的时间对材料进行修改。

          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LRPV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5.专利的授予、注册和公布

          如果申请通过实质审查,LRPV将决定授予专利。该决定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规定3个月的期限以支付公布专利和在专利注册簿中登记的费用。

          申请人交纳费用后,LRPV将在官方期刊上发布专利授予通知。LRPV将完整地公开专利,包括专利公告、发明的概述、说明、权利要求以及适当的附图。

          LRPV负责在专利注册簿中对专利予以登记。

          6.上诉

          如果申请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专利所有人、前所有人、所有权的继承人、被许可人)全部或部分不同意LRPV的决定,有权根据《工业产权机构和程序法》向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更多内容,可参见《专利法》与《专利和专利申请条例》。

        收费项目 金额(欧元)

        费用

        40%*

        20%**

        提交专利申请、提交补充保护证书申请,或欧洲专利申请转化为拉脱维亚申请

        120

        48

        24

        如果1项专利申请中包含10个以上权利要求,从第11项权利要求起

        +20/项

        +8/项

        +4项

        授权并公开专利

        90

        36

        18

        公开或注册文件超过10页,从第11页起

        +5/页

        +2/页

        +1/页

        申请人请求修改、更正或澄清专利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每项修改

        50

        20

        10

        申请人请求的其他修改,每项修改

        20

        8

        4

        专利维护

        第3年

        90

        36

        18

        第4年

        120

        48

        24

        第5年

        140

        56

        28

        第6年

        160

        64

        32

        第7年

        180

        72

        36

        第8年

        220

        88

        44

        第9年

        270

        108

        54

        第10-15年,每年

        320

        128

        64

        第16-20年,每年

        420

        168

        84

        补充保护证书,每年

        550

        220

        110

          * 如果申请人是个人,仅需支付官方费用的40%。

          ** 如果申请人是学生、退休人员、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人士,仅需支付官方费用的20%。

          更多内容,参见LRPV官方网站,以及《专利局付费服务价格表》与《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的付费服务价格表》。

        您是否有问题需要咨询?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使用网站在线咨询,或者拨打法律咨询电话010-67800025,67800249。如需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息,请使用服务机构名录进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