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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在20世纪60年代起急速发展,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需要有一套全球的标准和规则,以协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贸易法委员会)自1966年成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贸易法委员会在纽约市和维也纳轮流举行年会,处理工作。现将贸易法委员会分为五部分介绍,一是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和成员;二是贸易法委员会的一般信息;三是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四是委员会工作安排;五是中国参与贸易法委员会情况。
一、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和成员
1、由来:联合国1966年大会(1966年12月17日第2205 (XXI) 号决议),通过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英文简称UNCITRAL),委员会总部设在维也纳,旨在拟订并促进使用和采纳一些重要商法领域的立法和非立法文书,履行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和现代化的任务,从而在建立该框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任务:大会赋予贸易法委员会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的总任务。
3、成员:为便于进行审议工作,贸易法委员会成员资格仅限于少数国家,他们从联合国会员国中选出,代表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为保证各地域以及世界各主要经济和法律体系都有代表,60个成员国包括14个非洲国家、14个亚洲国家、8个东欧国家、10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以及14个西欧和其他国家。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六年。自2013年7月8日起,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及其任期届满年份(见附件一)。
二、贸易法委员会的一般信息
1、网站:贸易法委员会网站:www.uncitral.org
贸易法委员会网站提供所有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界面。网站载有贸易法委员会最近的所有文件;与贸易法委员会、各工作组和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会议和其他活动有关的信息;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和相关解释性说明;表明各公约和示范法通过和执行情况现状的清单;载于《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的判例摘要和判例法摘要集;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大会决议;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相关学术着作书目;贸易法委员会出版物,包括特别活动报告;关于正式文件编号和文号的信息;新闻稿;以及贸易法委员会会议简要记录。各工作组和委员会的文件也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查阅,网址是http://ods.un.org。
2、年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年鉴》汇编了特定年份秘书处发布的与贸易法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工作有关的所有实质性文件,以及其他信息,包括大会第六委员会的报告。《贸易法委员会年鉴》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出版,世界各地的联合国收藏图书馆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网站都可以查到。
3、图书馆: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图书馆是联合国专门的贸易法图书馆。该法律图书馆于1979年在维也纳建成,是便利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和由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召集的政府间会议的与会者查阅资料和开展研究的图书馆。该图书馆自建立以来,也支持了常驻代表团、其他驻维也纳国际组织以及法律学者和从业人员的研究需要。该图书馆每年编写并出版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相关学术着作书目;1968年以来编写的书目已汇编成一个合订本,该合订本连同每个月的最新书目可在贸易法委员会网站查阅。
三、工作安排和工作方法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分三个层次安排和进行。第一层是贸易法委员会本身,常称为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年度全体会议开展工作。第二层是各政府间工作组,很大程度上由各工作组负责就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方案中各项专题开展工作。第三层是秘书处,秘书处帮助委员会和各工作组筹备和开展各自的工作。
第一层: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在年会上开展工作,年会交替在纽约和维也纳举行。年会的工作一般包括最后审定和通过各工作组提交委员会的案文草案;审议各工作组关于各自项目的进度报告;选择今后工作或进一步研究的专题;报告技术合作和援助活动和与其他国际组织协调工作的情况;监测《法规判例法》系统的发展情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现状和推广情况;审议大会关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的决议;以及行政事项。
委员会主席团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组成,由成员国在每届年会开始之时选出,任期至下一届年会开始为止。主席团代表从中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五个区域中的每个区域。
除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以外,还邀请联合国其他会员国,以及拥有所讨论专题领域的专门知识的国际和区域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贸易法委员会年会和工作组届会。
委员会的决定由委员会成员国作出。非成员国和观察员组织的意见可供成员国考虑,成员国确定对拟决定问题的立场时,可以参考这些意见。委员会长期使用的惯例是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2010年,委员会将此惯例正式确定下来,决定应当尽可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在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时,应当根据大会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关于年会议事情况的报告由贸易法委员会正式通过,以提交大会。按照设立贸易法委员会的决议,年度报告还提交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征求意见。
第二层:工作组。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方案中各项专题的实质性筹备工作通常分配给工作组,工作组一般每年举行一届或两届会议,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目前,各工作组成员包括贸易法委员会所有成员国。一旦将一个专题分配给某个工作组,一般由该工作组完成实质性工作,委员会不予干预。
关于特定专题的任务,或者核准特定案文的政策定位。在工作组每届会议上,由成员国代表团从成员国代表团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报告员。
每个工作组的秘书处由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负责为工作组会议编写工作文件,为工作组提供行政服务,并起草工作组届会报告。工作组每届会议结束时,有关报告被审议并正式通过,以提交贸易法委员会年会。
参加贸易法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届会: 贸易法委员会年会和工作组届会的文件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刊载于贸易法委员会网站上。以所有六种正式语文为届会提供同声传译。讨论以正式方式进行,由会议主席给予各代表团发言机会。 参加年会和工作组的代表团的规模和构成由成员国决定,可根据审议的主题事项有所变化。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代表团一般由政府官员、学术界、专家或私营部门律师组成。得到邀请的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团一般由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组成。得到邀请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团以五名代表为限,一般由学术界、私营部门律师或其他专家组成。一些代表团参加单个项目的成员保持相对稳定,另一些代表团每次参加会议的成员可能有所不同。
为便利拟订立法案文,特别是为了确定和解决术语和翻译问题,以求得不同语文版本的统一,常常在举行贸易法委员会年会和工作组届会的同时召开起草小组会议。多年来各工作组所做专题(见附件二)。
第三层:秘书处。1、工作方案: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厅国际贸易法司为贸易法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该司最初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1979年9月迁到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同时仍是在纽约的法律事务厅的组成部分。该司的专业工作人员包括来自不同国家和不同法律传统的为数不多的资深法学家,司长担任贸易法委员会秘书。
为帮助贸易法委员会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考虑将来可能列入工作方案的专题起草研究报告、报告和案文草案;开展法律研究;起草和修订有关已列入工作方案议题的工作文件和立法案文;编写委员会和工作组会议报告;以及为贸易法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提供多种行政服务。在筹备这些工作时,秘书处可以寻求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外部专家的帮助,与个人进行特别磋商,或在必要时召集特定领域专家组会议。这类小组包括学术界、执业律师、法官、银行业者、仲裁员和各种国际、区域和专业组织的成员。
2、法律改革技术合作和援助: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并不止于最后审定和通过案文,而是如上所述,还包括促进使用和采纳这些立法和非立法案文。
3、其他活动:秘书处还帮助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协调其他组织的工作;在更广泛的联合国议程内促进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通过《法规判例法》系统促进法律标准的统一解释;以及组织特别活动。这些职能在下面的段落中予以详细讨论。
四、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
1、选定工作方案:委员会在1968年第一届会议上,经过审议成员国提出的许多建议,选定九个主题领域作为其工作方案的基础: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商事仲裁;运输;保险;国际支付;知识产权;消除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歧视;代理;书证的公证证明。一些主题还没有被委员会审议,例如,保险、消除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歧视、代理以及书证的公证证明。起初赋予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支付以优先地位。后来添加了其他专题,如贸易融资合同、运输、电子商务、采购、国际商事调解、破产、担保权益、网上争议解决和小额金融。
自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根据新的技术发展、商业做法变化、国际趋势和发展、经济和金融危机以及影响和决定国际贸易的其他因素,数次审议并修订工作方案。审议新专题的建议可产生于以下方式:可以由国家政府直接向委员会提出;可以经由与各国际组织磋商产生;经由专门的学术讨论会和研讨会产生。
还有些专题来自在执行和适用现有法规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这种经验可能表明需要对现有法规进行修订,或者需要进一步编拟附于现有法规的解释性材料,如示范法的颁布指南。在考虑是否在方案中增加特定专题时,考虑到全球意义、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害关系、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商业惯例不断变化的趋势等因素。
2、推动现代化和协调的方法:对于用何方法履行推动国际贸易法现代化和协调的任务,贸易法委员会采取灵活而实用的态度。这些方法分为三大类,它们适用于不同层次,所涉妥协类型或接受歧见的类型也不相同,他们是:立法式、合同式和解释式。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方法也反映出发生在商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现代化和协调过程。虽然该过程一般是为了促使长期确立的惯例更加相近,有时也可以看到“预防性”协调的例子—确立新的原则和做法,尽可能缩小就新问题制订国内法时出现的不一致。在新技术或新的商业做法所影响的领域,如电子商务、仲裁和采购领域,这种情况比较典型。
3、立法案文的统一解释:《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由于贸易法委员会一些立法案文载有促进统一解释的条款,1988年,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系统,收集和传播与贸易法委员会立法案文有关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以帮助实现这些案文解释和适用的统一。该系统旨在提供相关信息,供法官、仲裁员、律师、商业交易当事人、学术界、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士使用。该系统称为《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或《法规判例法》。所报告的多数案例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其他法规包括《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汉堡规则》、《纽约公约》、《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随着有关判例法的发展,该系统也将包括贸易法委员会的其他法规。《法规判例法》系统依赖公约缔约国或已基于示范法颁布立法的国家指定的国家通信员。国家通信员需要收集判决和裁决,用联合国正式语文之一编写摘要,并将文本和摘要发给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然后,《法规判例法》摘要经过编辑,译成六种联合国正式语文,并作为贸易法委员会定期文件印发。为增加判例法的收集,也欢迎“自愿撰稿人”投稿,不管是个人还是社团。《法规判例法》系统有助于利用世界各地法院和仲裁庭对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适用,促进这些法规的统一解释,帮助形成并改进对这些法规的全球性解释,使之更容易得到接受。《法规判例法》还为很少有机会积累贸易法委员会法规方面的知识和专长的国家和区域提供重要资料。
4、 对其他组织的工作进行协调:贸易法委员会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协调联合国系统内外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各个组织的工作,鼓励它们相互合作,避免重复工作,并提高国际贸易法现代化和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近年来,有越来越多制订规则的机构拟订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领域的案文,贸易法委员会的协调职能显得日益重要。这些组织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贸发会议、世界银行、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法委员会酌情建议使用或采纳其他组织拟订的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文书。例如,贸易法委员会鼓励尽可能广泛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及批准《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它建议使用国际商会编写的一些案文,包括《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和《2010年贸易术语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备用证惯例规则》;《契约保证单统一规则》;以及《即付担保书统一规则》。它还建议使用统法协会2004年和2010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些其他组织也推荐和核准采纳贸易法委员会的案文。
5、贸易法委员会在联合国系统内的地位:贸易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关,是联合国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其工作与一些领域更广泛的联合国议程相关,包括法治、从法律上赋予穷人权力、商业和人权以及《千年发展目标》。自2008年起,促进商业关系中的法治成为联合国促进国内和国际各级法治这项更广泛议程的组成部分。2011年,委员会强调了其各项文书和资源对于建设有助于冲突后重建和预防社会重新陷入冲突的可持续经济活动环境的重要性。它呼吁采用创新办法,在联合国和其他捐助方的冲突后恢复行动的早期阶段采用委员会的文书和其他工具,并使联合国系统内外对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有更多的了解。
6、法律改革技术合作和援助:贸易法委员会开展广泛的技术合作和援助活动,以推广其工作,促进使用和采纳它拟订的立法和非立法案文。采纳和有效使用统一的案文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现代化。这些活动包括:组织介绍情况访问团及参加在区域和国家一级组织的各种研讨会和会议;协助各国评估其贸易法改革需要,具体方法包括审查既有法规;协助起草国家法律以落实贸易法委员会的法规;协助多边和双边发展机构在其法律改革活动和项目中使用贸易法委员会的法规;就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使用问题向诸如专业协会、律师组织、商会和仲裁中心等国际组织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举办培训活动,便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执行和解释在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基础上制定的相关法律。
技术合作和援助活动注重区域办法,包括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合作推广新近通过的条约,以促进其及早通过以及被认为对于建立国际贸易框架至关重要的法规的普遍通过。推进这些战略的举措补充了为响应技术援助请求而开展的技术合作和援助工作,这些请求过去往往由各国政府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及各种商业和专业组织提出。每届年会上向贸易法委员会提供一份过去12个月开展的技术合作和援助活动报告。近年对贸易法委员会技术援助的需求迅速增加。
7、区域中心:委员会2011年第四十四届会议核准在大韩民国仁川设立贸易法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该区域中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传播国际贸易规范和标准特别是贸易法委员会编拟的规范和标准增进国际商业交易的确定性,从而加强亚洲及太平洋区域的国际贸易和发展;并通过举办讲习班和讨论会,向各国提供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通过和统一解释方面的双边和多边技术援助;与在本区域积极开展贸易法改革项目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开展协调活动;并作为本区域各国和贸易法委员会之间交流的渠道。该中心于2012年1月正式开业。
8、特别活动:贸易法委员会举办许多与国际贸易法不同方面有关的特别活动。例如,1992年5月,结合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在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期间举办了一次国际贸易法大会。这次大会审议了过去25年在逐步统一和协调国际贸易法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今后25年可以预期的需要。1998年,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第三十届会议上纪念《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四十周年,专门就仲裁问题举办了一次专题讨论会。此次专题讨论会之后,还举办了电子商务、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应收款融资和跨国界破产等领域当前和潜在工作专题统一商法学术讨论会。2007年,召开了一次“现代全球商法”大会,以评价国际贸易法领域的现状并审议关于未来的各种想法。还召集特定主题学术讨论会,往往是与其他组织共同召集,以讨论今后可能开展的工作,包括可能就运输、破产、担保交易、商业欺诈、争议解决、小额金融、采购和电子商务开展的工作。
9、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大会决议:大会通常就贸易法委员会的年度工作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一份决议处理年会上讨论的一般性工作,其他决议则处理该届年会上通过的具体法律标准或案文。除要求大会采取行动的公约之外,大会采取行动并非最后审定其他类别法律案文或使其生效所需要,而是为了响应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并增强其效果。
五、中国参与贸易法委员会情况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国之一,也是贸易法委员会主要成员。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和支持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中方认真参与了贸法会各工作组的法律文件起草,全面参与贸法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在国内立法中借鉴了贸法会有关示范法或立法指南的内容,并积极在中国宣传和推广贸法会工作成果。
商务部条法司作为中国国内牵头单位,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的各议题组织国内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财政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参加会议活动。中国常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负责与贸易法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中国一如既往重视并参与贸法会各项工作,与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同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努力。
常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缪娅立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自2013年7月8日起,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及其任期届满年份为:
阿尔及利亚 | 2016 | 意大利 | 2016 |
阿根廷 | 2016 | 日本 | 2019 |
亚美尼亚 | 2019 | 约旦 | 2016 |
澳大利亚 | 2016 | 肯尼亚 | 2016 |
奥地利 | 2016 | 科威特 | 2019 |
白俄罗斯 | 2016 | 利比里亚 | 2019 |
博茨瓦纳 | 2016 | 马来西亚 | 2019 |
巴西 | 2016 | 毛里塔尼亚 | 2019 |
保加利亚 | 2019 | 毛里求斯 | 2016 |
喀麦隆 | 2019 | 墨西哥 | 2019 |
加拿大 | 2019 | 纳米比亚 | 2019 |
中国 | 2019 | 尼日利亚 | 2016 |
哥伦比亚 | 2016 | 巴基斯坦 | 2016 |
科特迪瓦 | 2019 | 巴拿马 | 2019 |
克罗地亚 | 2016 | 巴拉圭 | 2016 |
丹麦 | 2019 | 菲律宾 | 2016 |
厄瓜多尔 | 2019 | 大韩民国 | 2019 |
萨尔瓦多 | 2019 | 俄罗斯联邦 | 2019 |
斐济 | 2016 | 塞拉利昂 | 2019 |
法国 | 2019 | 新加坡 | 2019 |
加蓬 | 2016 | 西班牙 | 2016 |
格鲁吉亚 | 2015 | 瑞士 | 2019 |
德国 | 2019 | 泰国 | 2016 |
希腊 | 2019 | 土耳其 | 2016 |
洪都拉斯 | 2019 | 乌干达 | 2016 |
匈牙利 | 2019 | 乌克兰 | 2014 |
印度 | 2016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2019 |
印度尼西亚 | 2019 | 美利坚合众国 | 2016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2016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2016 |
以色列 | 2016 | 赞比亚 | 2019 |
附件二:
多年来,各工作组所做专题是:
第一工作组
- 2014年至今: 微小中型企业
- 2004-2012年: 采购
- 2001-2003年: 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
- 1969-1971年: 时限和时效(时效期限)
第二工作组
第三工作组
第四工作组
第五工作组
第六工作组
2002年至今: 担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