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0 |
更新时间 | 202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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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决定机构 |
(一)商务部。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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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
(一)商务部。负责受理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奶粉、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子、食糖(关税配额外)、玉米酒糟、豆粕、烟草、原油、成品油(除燃料油外)、化肥(氯化钾)、二醋酸纤维丝束、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并实施许可。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提出的非机电类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申请亦由商务部负责受理并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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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将自动进口许可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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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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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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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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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口合同。
3.申请人已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适用于原油、成品油进口申请)。
(二)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1.不符合上述所列申请条件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办理流程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 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的意见,并将所需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四)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进口第四条第一款所述货物的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流程审批。
(六)申请原油、成品油、化肥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向商务部申请并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七)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度内有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注:流程一的项目编码为 18010,适用于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奶粉、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子、食糖(关税配额外)、玉米酒糟、豆粕、烟草、原油、成品油(不含燃料油)、化肥(氯化钾)、二醋酸纤维丝束、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等货物。
注:流程二的项目编码为 D18014,适用于肉鸡、植物油、铁矿石、铜精矿、铝土矿、煤、成品油(燃料油)、氧化铝、化肥(不含氯化钾)、钢材等货物。
注:流程三的项目编码为 D18014,适用于工程机械、印刷机鞋、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货物。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材料填写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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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非机电类货物)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二 |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适用于进口机电类货物)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
三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四 |
货物进口合同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五 |
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适用于申请进口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六 |
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计划(适用于申请进口烟草设备)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七 |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型号核准证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备注栏的签章盖章(适用于申请进口移动通讯设备)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八 |
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及报经有许可权限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适用于申请进口运输类船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九 |
中国船级社出具的旧船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申请进口旧船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十 |
发展改革委或者民航局的批复复印件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进口飞机)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纸质 |
无 |
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
窗口地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适用于申请进口第四条第一款所列货物)
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适用于申请进口第四条第二款所列货物)
地方、部门机电办(适用于申请进口第四条第三款所列货物)。
网上接收: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bjjial.com/)。
审批结果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样例见附件。
结果送达
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bjjial.com/)实时查询结果,并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由申请人自取。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进出口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问题
无
附录
1.进口许可证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