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huan Zhou, Mandy Meng Fang
摘要:本文对世贸组织保障措施规则下的“不可预见的发展”法理进行了全面研究。首先,上诉机构决定“恢复”这项测试,将其作为适用保障措施的先决条件,这并不一定与保障协定的起草记录不符,尽管该协定并未明确提及这项测试。其次,根据判例法确立的审查标准,这一标准并不太难满足,尽管迄今为止,各国政府在几乎所有保障争端中都未能通过这一标准。第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期美国对光伏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的决定明显更加顺从,与既定的审查标准相去甚远,导致了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符合测试要求的决定。这一决定可以说创造了一个新标准,可能导致滥用保障措施,损害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在未来的争端中应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