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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业发展司

        首页>零售业动态

        来源: 类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五版)》等2个防控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我部修订形成了《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五版)》和《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五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第五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下,正常运营的商场、超市等的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

        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超市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和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实国家卫生标准和防控措施,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做好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三)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实现应接尽接,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每周开展两次核酸检测,建立并严格执行健康监测制度,所在县(区)出现本土疫情后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如有出现可疑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

        三、环境卫生要求

        (四)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商场、超市入口处,要张贴健康码图识,增加非接触式测温设备,加强商场、超市人员扫码登记或人员信息登记,所有人员健康码和体温检测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确保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踪。

        (五)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六)加强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如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其卫生质量、运行管理、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应符合相关国标、行标要求,保证空调运行正常。新风取风口与排风口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定期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七)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存储柜、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表面,增加清洁消毒频次。有条件时可在电梯口、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八)保持电梯、咨询台、售货区、洗手间、生鲜区等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洗手间、生鲜区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商场超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的要求。

        (九)公用洗手间每日全面清洁消毒不少于两次,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肥皂),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保证消毒频次和效果。定期向地漏加水,每次加水350ml。

        四、个人卫生防护

        (十)工作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做好手卫生,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消毒。禽畜肉类和熟食区从业人员还应当佩戴工作帽。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十一)工作人员在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避免直接接触。

        (十二)应引导顾客全程规范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

        五、冷链食品要求

        (十三)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消毒操作,执行防控措施,不销售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四)各地结合实际利用溯源码、信息追溯平台等手段,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具体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要求执行。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追溯码,在销售区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六、限流限距措施

        (十五)应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排队付款时保持安全距离。工作人员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顾客选购商品时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十六)应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结合当地疫情风险等级,合理控制客流量。所在县(区)出现本土疫情后,可按照正常客流量50%的标准进行管控分流,合理控制商场、超市内顾客人数;可缩短营业时间,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防止造成疫情传播。

        (十七)提倡顾客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尽量减少排队时间,减少人员接触。

        (十八)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鼓励商场、超市提供网订店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十九)加强健康宣教,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

        七、应急处理措施

        (二十)当商场、超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十一)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及其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抓好商场、超市防疫工作落实。

        其他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执行。

        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第五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农贸(集贸)市场的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

        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农贸(集贸)市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和常态化防控,落实国家卫生标准和防控措施,完善疫情防控制度,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三)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核酸抽检,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实现应接尽接。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每周开展两次核酸检测,建立并严格执行健康监测制度。所在县(区)出现本土疫情后,根据疫情扩散风险或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如有出现可疑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

        (四)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监测、分类卫生、产品溯源、全日制保洁、卫生宣传等制度。

        三、环境卫生要求

        (五)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市场主要入口显着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增加非接触式测温设备,加强人员扫码登记或人员信息登记,确保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踪。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六)加强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在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或使用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其卫生质量、运行管理、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应符合相关国标、行标要求,保证空调运行正常。新风取风口与排风口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定期对冷却塔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七)农贸(集贸)市场应符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WS/T698)附录A的要求。厕所卫生、垃圾收集、给排水设施、病媒生物防制、手卫生设施和用品、公共物体表面及货物运输环节等公共区域卫生,需满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3号)有关要求。

        (八)各类公共设施和区域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当畅通有序,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九)禽畜肉区、水产区、熟食区应当有自来水龙头、洗槽、排水沟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应当有固定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鱼交易与宰杀分离,水产品交易区与分割加工区分离,均实施物理隔离。每批宰杀结束后,应当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水池内无污物积存、残留,水龙头保持清洁。

        (十)市场开办者对批发档口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一日一清洁”等要求,在专业人士指导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每天营业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做到地面无污物、无污水,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中高风险地区,应适当增加消毒频率。

        (十一)摊位内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应分开陈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各类加工工具在每次使用后应清洁消毒,必要时进行全面消毒。保持冰箱(柜)外表面清洁,定期清理冰箱(柜)内部。

        四、个人卫生防护

        (十二)工作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做好手卫生,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禽畜肉类和熟食区的员工还应当佩戴工作帽。口罩或手套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十三)工作人员在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十四)应引导顾客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挑选商品时建议佩戴手套。

        五、冷链食品要求

        (十五)经营冷链食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的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对冷链食品摊位、存储场所及污水等进行采样检测。

        (十六)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销售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七)各地结合实际利用溯源码、信息追溯平台等手段,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具体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要求执行。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追溯码,在销售区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六、限流限距措施

        (十八)应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结合当地疫情风险等级,合理控制客流量。所在县(区)出现本土疫情后,可按照正常客流量50%的标准进行管控分流,合理控制农贸(集贸)市场内顾客人数;可缩短营业时间,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防止造成疫情传播。

        (十九)提倡顾客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

        (二十)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鼓励市场提供线上采购、上门配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二十一)加强健康宣教,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

        七、应急处理措施

        (二十二)当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确诊病例时,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市场进行终末消毒,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十三)如因疫情原因关闭市场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指导下,封存市场内被污染的食品、用品等物品,对市场环境进行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市场内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

        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及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抓好农贸(集贸)市场防疫工作落实。其他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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