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
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总局 中国贸促会 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5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资金奖补及其监督管理。其中,关于湖南湘江新区的具体政策,根据其事权、财权的有关规定,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后另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物业管理,实行集中、公开交易有形商品的商品交易场所。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拨付用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资金。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率,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确定奖补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资金计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三)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
(四)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审核奖补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
(二)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
(三)会同市商务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区县(市)商务部门职责:
(一)按要求组织本区域项目申报及初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适时跟踪管理;
(二)按照要求组织对本区域资金申报项目进行核实,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做好后续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确保专账管理。配合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要求参与本区域项目初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适时跟踪监督;
(二)按照要求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并会同商务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账管理。配合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第十条 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支持对象:由区县(市)确定参与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且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商品市场。
第十一条 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市场基础设施优化奖励。参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期间,建设并竣工的交易、仓储、分拣、加工、展示、体验、节能改造、场内道路等基础建设项目单项投资超过300万元(投资额以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查确认结果为准),按12个月内新增有效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且同一商品市场同一年度基础设施优化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市场数字化建设奖励。参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期间,数字化建设产生的平台建设、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网络租赁等单项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投资额以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查确认结果为准),按12个月内新增有效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且同一商品市场同一年度数字化建设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优化升级综合奖励。对参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且考评成绩提高的商品市场,按照12个月内投入到环境优化、能力提升、创新融合、宣传推广等方面新增有效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具体奖补金额根据新增有效投资额和考评成绩增数确定,且同一商品市场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商品市场在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期间可申请一次此奖补。
(四)对获评全国商品市场示范基地的商品市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湖南省商品市场示范基地的商品市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两种一次性奖励只能择一享受。
(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的其他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十二条 同一商品市场在同一年度可同时申报市场基础设施优化奖励和市场数字化建设奖励,但不能同时享受优化升级综合奖励。已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市场在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开展期间申报奖补资金不得超过2个年度。
同一商品市场在同一年度享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含获评全国商品市场示范基地或湖南省商品市场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的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遵循谁投资、谁申报原则,投资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二)申报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在长沙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且建立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
(三)申报市场主体应依法纳税,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足三年的,自注册之日计起),无欠税、欠债不还等不良信用记录,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新设立单位纳税信用等级需为M级。如申报期间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未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时,可以上年度的等级为准,或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年度纳税信用常态化预评信息表”信息为准),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申报市场需按照《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确定参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且考评成绩不低于60分。其中,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探索阶段确定的试点市场考评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四条 商品市场申请奖补资金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财政联合推荐文件(组织项目审核情况,综合考评计分情况,承诺推荐项目真实合法、建设内容和方向符合条件,未享受过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安排,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第三方出具的申报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纳税证明、信用证明、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六)质量验收合格资料(不包括非政府投资主体内部验收资料);
(七)其他与项目建设或企业运营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最终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商品市场申报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一次,在考评结果确定后进行,按照公开申报、初审推荐、部门审核、专家评审、项目组织与实施、资金分配方案拟制和报批、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管理。同一商品市场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一)项目组织与实施。商品市场按照申报参与优化升级专项行动方案或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区县(市)商务部门申请核实。区县(市)商务部门核实后,形成核实意见,正式行文向市商务局报备。
(二)公开申报。在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考评结果确定后,商品市场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县(市)商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材料。同步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175.6.47.153)进行注册申报,申报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根据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申报提交的平台电子文档需和纸质资料保持一致。资金申报项目必须是被确定参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期间内展开的优化升级相关项目。
(三)初审推荐。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查勘核实,重点核查项目建设内容和新增有效投资总额完成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项目,由区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175.6.47.153)完成初审操作。
(四)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通过各区县(市)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
(五)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过复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驻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纪委对评审过程全程进行监督。
(六)资金分配方案拟制和报批。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复核情况和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结果公示。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提出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八)资金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区县(市),由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商品市场。
第十六条 对获得全国商品市场示范基地和湖南省商品市场示范基地的商品市场,获评后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凭据给予奖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必须投入到市场建设和发展方面,必须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申请获得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监督监察。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各类财政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按资金使用范围及时填报绩效目标,组织区县(市)商务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结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县(市)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管,按要求组织本区域项目申报及初审,及时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做好后续跟踪和检查,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将资金使用、产生效果等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市商务局,配合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截留、挪用、侵占、拒不退还奖补资金或者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奖补资金的,应收回其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发放年度为2022年至202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推进本辖区内商品市场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