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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业发展司

        首页>工作通知

        来源: 类型: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财办建〔2022〕18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下统称三部门)定于2022-2025年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更加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

          二、支持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各省应按照上述方向,因地制宜统筹相关政策及资金,细化县域商业建设内容,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一)编报工作方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对照本通知要求和《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对县域商业发展现状进行摸底,于2022年4月30日前在商务部县域商业摸底系统(网址:http://emanage.bjjial.com/loginGov.html)中完成录入。省级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省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确定到2025年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绩效考核等内容,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三部门。逾期未报视为不参加建设行动。

          (二)审核批复方案。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合规性评审,对地方上报的《工作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据此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报三部门备案。各省经备案的《工作方案》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报三部门按程序备案。调整后,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

          (三)下达补助资金。三部门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对各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工作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年度下达,分配因素包括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以及预算执行进度、区域调节系数等。中央财政下达各省的有关补助资金由各省按照经备案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鼓励地方统筹用好自有财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实施监督考核。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对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要督促市县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emanage.bjjial.com)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此基础上完成年度总体绩效评价。各省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各省应于2025年政策收尾阶段,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成效、纠正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三部门。商务部牵头进行政策总结评估。财政部牵头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统筹协调。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要推动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省级乡村振兴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发挥市级主管部门承上启下作用,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的直接责任。各地在申请及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县域商业补助资金)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此外,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有关统筹协调工作考虑,应在各省工作方案中体现。

          (二)完善项目管理。省级商务部门要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日常监督机制,强化项目遴选、企业招标、项目验收等过程监督,形成本省工作的闭环管理。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发挥邮政、供销以及龙头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县乡村商业网点、快递物流等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避免分散投入。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等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各省县域商业补助资金最终安排使用到县(市、区、旗)的比例不低于90%,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鼓励西藏整区推进。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省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并指导市县加强师资建设,完善案例教材,创新培训方法,扩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社会知名度和参与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要把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密切跟踪进展,有关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三部门。

          

            附件:省级工作方案编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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