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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征“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
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22年3月24日
(二)减免“房土两税”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市权限内予以减免。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22年3月24日
(三)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
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业务的,经申请后,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缓缴,最晚不得晚于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缴费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免征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6个月。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22年3月24日
(四)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22年3月24日
(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内容】
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22年3月24日
(六)房屋租金减免
【政策内容】
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国有企业的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22年3月24日
(七)推动留抵退税“直达快享”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可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实施“一对一”政策推送和“非接触式”办税,实现“应退尽退”。
【政策依据】
《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
【实施日期】
2022年7月6日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八)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
《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
【实施日期】
2022年7月6日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九)扩岗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
【实施日期】
2022年7月6日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十)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6—11月期间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滞纳金。已完成转供电改造的工业园区内用户,全部按政策执行直供电电价。将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政策依据】
《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
【实施日期】
2022年7月6日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十一)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服务范围。延长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期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40%,执行期限由2022年8月底延长至2022年底;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执行期限由2022年6月底延长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
《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