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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体系建设司

        河南

        (一)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预先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新购置实训设施设备的,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

        (二)就业见习工作资金支持

        【政策内容】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

        (三)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四)强化融资服务

        【政策内容】

        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五)推行社保费缓缴政策

        【政策内容】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纳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

        (六)减免房屋租金政策

        【政策内容】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对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鼓励各地出台房租减免政策。鼓励对承租农村集体资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主体减免部分租金。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

        (七)降低水电气暖使用成本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用电实行3个月阶段性优惠,以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6月—8月抄表电量为准,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电费。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较2021年再降10%。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

        实施失业保险扩岗补助政策,自2022年5月起,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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