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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体系建设司

        浙江

        (一)降低用电成本

        【政策内容】

        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

        【实施日期】

        202211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二)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

        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

        (三)缓减工会经费

        【政策内容】

        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

        【实施日期】

        202211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四)减免涉企收费

        【政策内容】

        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

        (五)减征“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

        【实施日期】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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