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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体系建设司

        江苏

        (一)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226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二)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依据】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226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三)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政策依据】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226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四)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226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五)房屋租金减免

        【政策内容】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

        【政策依据】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226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六)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政策内容】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政策依据】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226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七)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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