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服务,我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14]69号)。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主要作了两方面修订:一是将批发1表和批发3表合并,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二是对零售1表、零售2表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
二、《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 黄停云
联系电话:010-8509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