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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港澳司

        首页>涉港澳台法律法规

        来源: 类型:

        认监委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公告〔2019〕3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

        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

        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

        实施指南的公告

         

        2018年12月,内地与香港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务贸易协议》)通过换文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涉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对香港开放事宜。

        为推进《CEPA服务贸易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落实,认监委制定了《实施指南》,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检测认证

        相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指南

         

        2018年12月,内地与香港就《CEPA服务贸易协议》通过换文进行了修订。其中,将《CEPA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2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1.商务服务F.其他商务服务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在港设计定型且在广东省加工或生产的音视频设备类产品的CCC检测任务”,修改为:“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在内地加工或生产的CCC目录内所有产品的检测任务。”经修改的条款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就该条款发布如下实施指南。(《CEPA服务贸易协议》中有关认证认可的其他条款的实施指南维持不变)

        一、实施范围

        1. 产品范围

        CCC目录内所有产品。

        2. 产品产地

        在内地加工或生产的产品。

        二、检测机构资质和监管要求

        香港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CCC产品检测业务,应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具备CCC产品检测能力。

        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应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5号)第十一条、相关C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准则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对香港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CCC产品检测能力进行确认,并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发出确认文件。对于已确认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审,确认其持续符合条件。

        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发现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及时向认监委通报。

        三、实施程序

        1. 具备相关资质并有意承担CCC产品检测业务的香港检测机构可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检测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通过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认证检测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将委托合作协议报认监委审批,协议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签署生效(注:审批内容不涉及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CC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认监委备案。认监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与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检测机构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向认监委通报的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认监委告知有关CCC指定认证机构,CCC指定认证机构对与该检测机构的合作作出调整,并向认监委报告调整结果。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调整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香港检测机构在承担CCC认证检测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后将情况反馈至认监委,由认监委决定是否调整机构名录。

        四、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据本指南开展的活动的监督管理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CEPA服务贸易协议》、2018年12月的换文和本指南,对相关认证、检测机构在内地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监督管理司

        联 系 人:杨  阳

        电子邮件:yangy@cnca.gov.cn

        电话:(86)10 82260836  传真:(86)10 82260767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

        香港认可处

        联 系 人:陈健华

        电子邮件:kwchen@itc.gov.hk

        电话:(852)2829 4826    传真:(852)282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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