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美国各公司税率为11.2%-12.0%。
2019年4月15日,应美国谷物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2019年6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0号公告,决定有必要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22年1月11日,应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6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所有产品均为被调查产品。
征收反补贴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6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18号公告和2019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见附件2。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3年1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2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