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建函〔202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内外贸一体化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商务部等14部门研究确定了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试点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紧密围绕完善内外贸一体化体制机制、提高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确定试点目标、试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计划单列市可结合实际,单独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实施。
二、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实践,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要突出目标导向,聚焦若干重点产业,力争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要突出问题导向,梳理解决一批市场主体在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评估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区要积极复制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和模式,促进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三、及时总结报告。试点地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商务部报送完善后的试点工作方案及工作台账,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报送工作台账进展情况,按照要求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及成效、成功经验及典型案例、重大问题和建议等。
商务部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试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根据相关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名单。
附件: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外汇局综合司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附件
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
(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
1.北京市
2.上海市
3.江苏省
4.浙江省(含宁波市)
5.福建省(含厦门市)
6.湖南省
7.广东省(含深圳市)
8.重庆市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